作者:聯(lián)合金科
來源:聯(lián)合金科(ID:lhjk_fintech)
銀保監(jiān)會數(shù)據(jù)顯示,近三年銀行業(yè)處置不良資產5.8萬億元,疫情致不良率上漲0.06%。隨著不良資產的攀升,通過防控、化解和清收,成功遏制不良資產的增長成為商業(yè)銀行經營發(fā)展的關鍵問題。
在資產質量控制方面,一是(在平衡業(yè)務拓展與資產質量風險控制的原則下)應爭取在風險事件暴露、惡化之前,盡可能地控制或化解(“上醫(yī)醫(yī)未病之病”),二是應在風險事件暴露后,追償、強制清收時(尤其在與其他債權人競爭時),能“早、快、活、準、狠”地動手處置。
打好基礎,掌握主動權,處置“早、快、活、準、狠”
實踐表明,在對風險資產的防控、化解、追償和強制清收過程中,“主動管理風險、主動處置風險”,是控制好資產質量的不二法門。而能做好的前提,則是需要有“主動權”——具體而言,能否深刻理解客戶的經營和盈利模式,是否掌握其各類資產、資源線索,能否提高相關主體的違約成本,以及能否對部分資產獲得優(yōu)先受償權,是事先控制好風險,和在風險事件暴露之后掌握處置主動權的基礎,必須高度重視。
另外,慘痛的教訓也說明,在民營中小企業(yè)和個人經營貸授信這類固有風險較高的業(yè)務中(典型的為小微企業(yè)),必須于介入時即思考甚至制定好退出或強制處置方案,所謂“介入時備退出”(不是“準備”“預備”,而是“防備”“有備無患”),才可能最終控制好資產質量。
設法提高違約成本——事先控制的基礎之一
風險及潛在風險未暴露的事先控制中,較高的違約成本,能約束企業(yè)和企業(yè)主盡心盡力地做好經營和維持好現(xiàn)金流(極端情況下,客戶本能地會歸還高成本的債務而選擇違約低成本的,如同時存在商業(yè)銀行貸款和民間高利貸時),“不想違約”也“不敢違約”。
動手要“早”“快”
債務人的心理方面,在風險暴露后相關主體(企業(yè)和企業(yè)主,包括保證人的)的精神和心理一般會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突發(fā)風險時的)懵圈、不知所措;
第二階段,抓住一切救命稻草(哪怕外人看來屬僥幸心理或幻想,尤其是違約成本較高時),想方設法挽回;
第三階段,在各方、各類債權人和利益相關方無序插手甚至使用極端手段,形勢越來越惡化的局面下,陷入灰心絕望,權衡違約成本(若對部分債權人違約成本較高,可大大提高這些債權人的談判地位),開始切割、自保、甩手推脫,不再配合各債權人。
另一方面,因與其他債權人(凡是風險事件暴露的,通常不只對一家有負債)之間事實上存在“囚徒困境”型的博弈關系(即使我們明知所有債權人統(tǒng)一協(xié)調可能會在整體上取得更大收獲,但因無法確定其他債權人的行動,因此自己早動手是上策),除非特殊考慮或能確保各債權人統(tǒng)一行動,也必須趕在前面動手,至少會比其他債權人主動(避免其他人早動手導致我們自己受到更大損失)。
理解經營、盈利模式,了解資產線索——“活”與“準”的基礎
風險及潛在風險暴露后的化解重組盤活中,一是要對融資人經營、盈利模式的深刻理解外,二是要事先了解相關主體(融資人、保證人)各類資產和其他資源的線索,才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重組盤活方案,才可能動手“準”,引導客戶落實。
重組盤活方案指為控制和化解信用業(yè)務風險,修改或重新制定相關債務償還方案,包括修改債務條款、資產置換以及以資抵債等多種方式或其組合,具體方式上包括變更融資主體、壓縮金額、增加擔保或其他風險緩釋措施,還包括借新還舊、展期、以資抵債、債權減免、債權轉讓、債轉股、債權項目接管等。
一方面,處置方案的“活”,一定需要對相關實際情況(當然包括客戶的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和其他有意義的資源)有足夠了解(“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調查就是解決問題”)。
另一方面,在強制清收中,作為受到嚴格監(jiān)管的商業(yè)銀行,一般以訴訟、仲裁或非訴程序等法律手段為主。此時,清晰可靠的融資人、保證人的各類資產清單,會成為追償和強制清收中的有力抓手,做到動手“準”,給訴前財產保全等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為什么要“快”,什么是“狠”
《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510條、第516條分別規(guī)定了被執(zhí)行公民或其他組織、未破產企業(yè)財產的分配原則:除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外,普通債權,對個人財產(不論查封先后)原則上實行比例分配,對法人財產實行查封優(yōu)先。即,對于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扣除執(zhí)行費用及清償優(yōu)先受償?shù)膫鶛嗪?,原則上按照各申請執(zhí)行人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shù)額的比例受償;對于未被列入破產案件的企業(yè),按照財產保全和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綜上,根據(jù)前述實踐需要,行經辦人員必須想方設法通過以下兩個方面,來掌握信用業(yè)務風險控制和處置工作的主動權:一是要盡可能地理解客戶的經營和盈利模式,掌握融資人、保證人的各類資產情況,也就是了解客戶的各類對風險處置有意義的資源;二是要運用好擔保等各類風險緩釋措施,獲得優(yōu)先受償權和其他博弈籌碼(對融資人/保證人即是提高其違約成本)。
調查了解客戶,設計爭取掌握主動權的方案
高度重視調查和搜集客戶各類經營管理信息、資產信息
同時,這對于掌握客戶的資產線索,和理解相關資源對客戶的不同價值(從而能抓住其痛點),也大有幫助。
在授信調查和存續(xù)期管理工作中,除抵、質押物信息外,經辦人員應當注意搜集融資人、保證人或其他有(準)還款義務主體的下列資產(以變現(xiàn)能力、可靠性為序)和資產信息(價值、共有人、登記/存放處、給付義務人等)。
科學綜合運用擔保等各類風險緩釋措施
擔保等各類風險緩釋措施對信貸資產安全的保護作用有三:一是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覆蓋風險敞口,二是增加違約成本,三是在前兩者的基礎上,獲得風險處置時的可靠抓手和主動權。不同風險緩釋措施方式的作用重點不同,有的是為了覆蓋風險敞口,有的只是為了增加違約成本,但都會在出現(xiàn)風險時,使處置相對主動。
常用的標準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三種,廣義上還包括貿易融資產品內含的風險緩釋措施,和其他非標準風險緩釋措施(回購、差額補足、收益補足、風險置換、流動性支持、劣后安全墊等)。按照作用重點不同,可以大體區(qū)分出兩類:
保證
抵質押
了解產權及期限、區(qū)位及周邊配套、設計規(guī)劃、使用與維護現(xiàn)狀等情況,綜合考慮評估價值(凈值)、價值穩(wěn)定性、變現(xiàn)能力與回款可控性、抵質押率等因素,確定可接受其覆蓋一定金額的風險敞口。
保證或類保證
①實際控制方(民營企業(yè)實際控制人,或者企業(yè)集團的母公司或核心企業(yè))的保證——對于企業(yè)集團中,以層級較低、非核心板塊、新成立或虧損等情況的企業(yè)作為融資主體的,原則上應有此類保證;
②其他對融資人、保證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的還款/保證意愿,有實質影響的主體的保證,如成年子女的保證,如作為公務員的兄弟姐妹等親屬的保證,如擁有重要資產或關鍵資源但沒有現(xiàn)金流的主體的保證;
抵質押
通過上述“增加違約成本類的”風險緩釋措施,可促使融資人、保證人不想出風險、不敢出風險,若出了風險則主動優(yōu)先配合債權人處置風險(若對債權人的違約成本較其他債權人高),從而使自己牢牢掌握主動權。同時配合以“早、快、活、準、‘狠’”的其他處置手段,可最終損失降至最低。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增加違約成本類的”風險緩釋措施,鼓勵使用,但除有制度文件予以標準化的外,只可錦上添花,不能依賴其作為主要擔保方式,更不能因此放松對第一還款來源的要求和把握。
綜上所述,不論是對新介入的客戶盡職調查,還是對存量客戶進行貸后檢查和續(xù)授信調查,按照上述思路,盡可能地調查、搜集完全相關主體的各類資產信息和經營管理信息,設計和爭取優(yōu)于其他銀行和債權人的風險緩釋措施,這樣就可以最大程度掌握風險控制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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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如何把握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