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娟童穎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公司清算分為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兩大類型,在解散清算項下,基于公司組織清算的主動與否,又將解散清算劃分為自行清算與強制清算。目前,我國立法對于破產清算、強制清算的規(guī)定較為細化,但對自行清算的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實操中往往存在適用、參照等方面的困境。本文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從概念、適用情形、涉及主體、程序以及實務問題等角度對公司自行清算進行梳理分析。
01概 念
我國立法尚未對“自行清算”概念進行定義。自行清算,出現(xiàn)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中,第七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結合《民法典》《公司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自行清算是指:負有清算義務的清算義務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流程,在法定期限內有序的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辦理注銷登記等,使被清算主體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場的一種法律行為。
02適用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應自行清算:
①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②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④ 人民法院下發(fā)生效判決,判令公司解散。
03涉及主體
① 清算法人
系被清算的企業(yè)法人,指在清算期間僅具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的法人,即清算期間,法人存續(xù),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② 清算義務人
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負有啟動清算程序的主體,其義務在于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時啟動清算程序以終止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清算義務人。【《公司法(草案)》統(tǒng)一修改為“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
如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其法律后果為:
1.賠償責任,即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清算法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連帶清償責任,即因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第三方啟動救濟程序,其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即進入強制清算程序。
③ 清算組
亦稱清算委員會,是指在清算中專門從事清算活動的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其股東組成。清算組的職權包括: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p>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4法定程序
結合《民法典》《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yè)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等規(guī)定,公司自行清算注銷的程序具體如下:
① 成立清算組并備案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若未成立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強制清算程序。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所在的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法(草案)》在清算組成立之前增加公示程序,即公司出現(xiàn)解散事由,應在十日內將解散事由通過統(tǒng)一的企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予以公示。】
② 清算組刻制印章、開設賬戶
1.清算組攜帶公司股東會同意解散企業(yè)、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等法定文件材料,刻制清算組印章;
2.清算組攜帶公司股東會同意解散企業(yè)、清算組開立賬戶的決定及身份證明等文件材料,到銀行申請開立清算組賬戶。
③ 制定清算計劃
清算組或其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自行清算流程,對清算具體事項制定清算計劃,進行統(tǒng)籌規(guī)劃安排。
④ 通知債權人并發(fā)布清算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解散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于六十日內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的內容應包括:
1.企業(yè)名稱、住所;
2.清算原因;
3.清算開始日期;
4.申報債權的期限;
5.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
6.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⑤ 清算組接管公司
清算組依法接管公司,對內執(zhí)行清算業(yè)務,對外代表公司處理其他事務,行使清算組職權。
⑥ 摸底公司
清理公司財產、厘清債權債務是公司自行清算最基礎性的工作,清算組可以通過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狀況、職工勞動關系情況等進行全面盡職調查。
⑦ 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松陥髠鶛?/p>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自債權申報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⑧ 進行債權登記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有權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⑨ 行使其他職權
清算組接管公司后應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處理職工問題等。
通過債權債務核查工作,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則需進行追收。
⑩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財產變價處理完畢后,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此時,若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 制定清算方案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清算組應當編制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寫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債權數(shù)額、清償數(shù)額及清償方辦法,并報股東會確認。股東會對清算方案進行表決,章程對該事項的表決權有規(guī)定的依照章程,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多數(shù)股東形成決議。
? 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zhí)行。根據《公司法》第186條規(guī)定,按照如下順序進行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 繳納所欠稅款;
4. 清償公司債務;
5. 分配剩余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均為認繳時,按認繳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上述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制作清算報告并提交確認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制作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賬冊,一并提交股東會,由股東會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清算報告經股東會確認完畢,公司清算程序終結。
清算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
2.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
3.已發(fā)布注銷公告。
? 辦理注銷相關事宜
注銷分為簡易注銷程序與一般注銷程序。
· 簡易注銷程序:
未發(fā)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自主選擇適用簡易注銷程序或一般注銷程序。
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4.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例外情形——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1.涉及國家規(guī)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yè);
2.被列入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的;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xié)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yè)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6.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8.不適用企業(yè)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草案)》新增條款明確: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全體股東應當對注銷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
· 一般注銷程序:
一般注銷程序適用于各類企業(yè)。適用一般注銷程序的,清算報告經股東會確認后30日內,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同時,還需分別注銷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涉及海關報關等相關業(yè)務的公司,還需要辦理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注銷等事宜。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是公司終止退出市場的必經途徑,而自行清算作為公司清算方式之一,在實務中適用廣泛,與此同時也引發(fā)了大量問題有待思考。本文為并購重組團隊就有限責任公司自行清算的基礎概念、程序等進行的整合梳理,囿于篇幅原因,自行清算過程中所涉實務問題分析將在本文下篇予以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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