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世焜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前 言
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法領域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為公司法的基石。有限責任制度是指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制度減少風險、鼓勵投資,克服了無限責任對企業(yè)發(fā)展的束縛,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經(jīng)營和發(fā)展壯大。但正是因為其具有隔離風險的重要作用,常被濫用于逃避法律責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也同時制定了“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突破有限責任制度,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股東在哪些情況下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如下:
(一)出資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二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zhuǎn)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四條規(guī)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jīng)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四)股東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未經(jīng)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五)一人公司的特殊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如何避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避免設立一人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作出了特殊規(guī)定,將“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財產(chǎn)”的舉證責任倒置。加之實踐中部分公司確實存在賬務不清、賬務混同的情況,很難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chǎn)。一旦舉證不能,一人公司的股東常常要承擔敗訴后果,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三)避免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
判斷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表示和獨立財產(chǎn),以下情況常常會被認定為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的資金或財產(chǎn),不作賬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qū)⒐镜馁Y金供關聯(lián)公司使用,不作賬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chǎn)與股東財產(chǎn)無法區(qū)分的;
(4)公司盈利與股東自身收益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chǎn)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多個公司、一套人馬,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業(yè)務不分。
(四)依法依規(guī)辦理公司注銷清算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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