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 劉磊 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
裁判概述
金錢作為特殊的動產,可以設定質押?;诮疱X的特殊性,將其以特戶、保證金等形式進行質押,應當符合《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即將其“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使其既不與出質人的其他財產相混同,又能區(qū)別于質權人的財產,成為一種獨立的存在。
案情摘要
1、株洲農商行與東泰公司簽訂《信貸業(yè)務擔保合作協(xié)議書》:東泰公司為在株洲農商行融資借款的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并負有繳存保證金的義務,擔保保證金數額為其在株洲農商行開立的2018號賬戶內余額。后東泰公司依約履行。
2、因東泰公司與劉俊剛存在債務糾紛,劉俊剛依據另案生效判決書申請法院對2018號賬戶強制執(zhí)行。
3、另查明,東泰公司在協(xié)議書項下的擔保貸款中有11筆貸款已到期且未償還,金額遠超2018賬戶中已被法院凍結的550萬元。
4、株洲農商行向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
爭議焦點
株洲農商行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法院認為
東泰公司依約在株洲農商行開立82011130006819414012賬戶(以下簡稱4012賬戶),并存入保證金,2018賬戶系4012賬戶的延續(xù),在2018賬戶開立后,4012賬戶余留的保證金已轉入該賬戶。上述事實表明,東泰公司在株洲農商行處開立銀行賬戶并存入保證金,已使該賬戶內的金錢完成“特定化”。在東泰公司將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后,株洲農商行可根據協(xié)議約定實際占有并控制該賬戶內的保證金,實現“移交債權人占有”。此時,2018賬戶內的保證金已具備設立金錢質權的法定要件。
株洲農商行對2018賬戶內的保證金依法享有金錢質權,該質權屬擔保物權的一種,具備物權的基本屬性和法律效力,相對于債權而言,其具有優(yōu)先性,其民事權益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538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解釋》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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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賬戶資金的排除執(zhí)行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王毓瑩
對于一般賬戶中的資金,應當以賬戶的名稱作為權屬判斷的基礎與依據,但對于特定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應根據賬戶當事人對該資金的特殊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判斷資金權屬,并確定能否對該賬戶資金強制執(zhí)行,如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證券期貨交易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質押保證金、基金托管專戶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等。
對特定賬戶中的資金主張權利,符合法定專用賬戶構成要件及阻卻執(zhí)行條件的,可以排除對該賬戶的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被執(zhí)行人為獲得貸款,與債權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共同約定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并存入一定數量金錢作為質押。
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保證金賬戶被凍結后,該賬戶擔保的債權人(也即案外人)就賬戶內資金主張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強制執(zhí)行,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此種情況下,賬戶資金的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優(yōu)先于申請執(zhí)行人的普通金錢債權,其主張應予支持。
但被執(zhí)行人與該質押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結清后,該筆保證金不再具有金錢質押的性質,則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
筆者認為,金錢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須應具備以下要件:一是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二是要將作為質押物的金錢特定化,并移交債權人占有。債權人(主要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與貸款人約定為出質金錢開立保證金賬戶并存入一定保證金,該賬戶未作日常結算使用,符合特定化要求。此時,則不能簡單地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guī)則,案外人對于賬戶內資金享有質押權的,可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
《人民法院報》2017年11月01日
實務分析
金錢質押中,相關質押賬戶內存款被強制執(zhí)行時,質權人未提起訴訟也未直接法院啟動實現質押權程序,而是選擇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要求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應否支持?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如金錢質權人未提出實現質權或者主債權不到期質權人無權提出實現質權的,質權人僅可以要求在質權金額范圍內對抗扣劃,但不得對抗凍結。待質權人實現質權且通過質權實現債權的數額確定的,可以主張排除凍結予以扣劃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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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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