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2次會議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四》),并決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豆痉ń忉屗摹?一項重要內容便是對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進行司法干預,具體規(guī)定如下:
第十三條 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zhí)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新聞發(fā)布會的內容[1]:“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于商業(yè)判斷和公司自治的范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因此,《公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但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嚴重破壞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jīng)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為此,《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五條但書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xiàn)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nbsp;
那么,《公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后,股東利潤分配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筆者就幾種情形分析如下:
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不能得到執(zhí)行
如果公司不執(zhí)行已經(jīng)形成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時,此種情形符合《公司法解釋四》的規(guī)定,即股東應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如果公司仍然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zhí)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不過,《公司法解釋四》還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公司依據(jù)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不合理
如果股東認為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不合理,或者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股東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具體包括以下三種途徑:
其一、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其二、撤銷決議之訴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jù)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除了前述內容外,《公司法解釋四》對撤銷決議之訴給出了限制。即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對于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形成的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公司法解釋四》還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jù)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其三、決議不成立之訴
決議不成立之訴是《公司法解釋四》新增內容,根據(jù)《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shù)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東不能就利潤分配事項形成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公司是否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如何分配利潤,這些事項原則上屬于商業(yè)判斷和公司自治的范疇。那么,如果公司始終無法做出利潤分配相關決議,股東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這其中條件較為苛刻,五年不分配利潤,需要容忍的時間較長。
如果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受損,是否可以起訴解散公司?答案是否定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法釋[2014]2號】,股東以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利潤分配還有一些限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另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注:
[1] 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7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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