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健民季唐源
來源:金融法律服務
團隊目前正在跟進客戶對某破產企業(yè)近7000萬的債權追償,本團隊會根據(jù)案情進展情況,準備采取刑事控告方式推進追債力度。在破產清算領域,諸如虛假破產、虛假訴訟、妨害清算、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角度均是“以刑促民”有效方式,即以刑事立案的壓力推動相關股東、高管盡快還款,或在刑事立案后,通過刑事手段追查被隱匿的財產線索。
本文從虛報注冊資本角度分析如何利用刑事控告方式有效追債,以達到為當事人追回錢款的目的。
縮略語表
立法背景
改革開放以后,國內市場經濟飛速發(fā)展,各種市場主體,尤其是企業(yè),在經濟活動中相當活躍。為規(guī)范并適應現(xiàn)代企業(yè)的發(fā)展需要,我國于1994年出臺了《公司法》。該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了最低注冊資本額。緊接著,為了回應公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維護公司注冊資本制度,97年《刑法》新增了虛報注冊資本罪
2013年末修訂了《公司法》內容后,相關法律內容主要變動了如下幾項:一、將登記文件、內容和相關事項進行了必要的簡化。如登記內容中不再包含實收資本,驗資報告也不需要在登記時予以提交。二、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于企業(yè)最低注冊資本不再有所限制,不再要求貨幣和首次出資比例,使得更大范圍內的自然人等主體可以注冊公司。三、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在沒有特殊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再限制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和額度等由發(fā)起人來進行約定并寫入章程中。在此背景下,現(xiàn)階段虛報注冊資本罪的適用范圍被極大縮窄。
立法目的
基于特定的立法背景,虛報注冊資本罪主要有如下三個立法目的:
(1)規(guī)范公司設立行為、保障行政管理秩序。依法規(guī)范公司登記,實質上是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經濟活動的特定主體具備一定的資格,以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化、規(guī)范化。
(2)推動現(xiàn)代公司信用體系的建立。信用是現(xiàn)代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要求,通常認為,市場經濟信用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經濟活動主體是否具備值得他人信任的因素,包括誠實守信等人格方面的因素和資本狀況、經營能力等財產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義務的能力或水平等能為他人所信任的因素。
(3)保護公司財產所有權財產是形成公司法人人格的基礎,無財產即無人格。根據(jù)公司法原理,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股東只以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因此,財產更是公司承擔責任的物質保障。有鑒于公司財產在其運作過程中的這兩個重要作用,我國刑法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在分則條文的設計中多處體現(xiàn)這一精神,本罪即是其中之一。
02相關法律法規(guī)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4〕7號)
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yè)
03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27個行業(yè)的企業(yè)及其公司發(fā)起人、股東等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虛報注冊資本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是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此外,公司發(fā)起人或者股東是否虛報了注冊資本,需要借助公司實收資本是否最終到位來判斷。
(三)犯罪客體
本罪屬于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項下之一的罪名,侵犯的客體包括債權人權益、股東利益以及行政機關的管理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且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
這里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后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jù)、銀行帳戶及有關產權轉讓的文件等。這些文件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假,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不真實的、偽造的或隱瞞了重要事實的證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記申請人偽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與驗資機構中的驗資人員惡意串通,從而取得虛假的證明文件等。但不論虛假證明文件來源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至于其他欺詐手段,則是指除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外的虛報注冊資本的手段,如使用虛假的股東姓名、虛構生產經營場所等。如果使用手段與虛報注冊資本無關,則不能構成本罪。虛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沒有資本而謊稱具有或者雖有資本,但實有資本卻少于所申報的資本。
具體到本罪,則是行為人不具有登記公司時所應要求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其有,如實交納股本或出資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已達到最低額;或者雖然達到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由于將出資中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高于其實際價格而產生實際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等。
2、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
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如果實施上述行為不是為登記公司而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則不構成本罪。如利用虛假證明文件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詐騙錢財,則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依他罪如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只有欺詐登記的行為,但即時被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而沒有取得公司登記,也不能構成犯罪,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可依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
04行政處罰
05司法判例
案例一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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