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銀行時任行長以該行名義與資方簽訂《定期協(xié)議存款合同》的行為系職務行為,銀行內部業(yè)務范圍及對行長的內部授權對外不具有對抗效力,行長的行為雖已經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但資方存入款項的目的在于獲得理財收益,并不具有違法性,且其明確主張合同有效,案涉《定期協(xié)議存款合同書》應認定有效,并無不當。
案情摘要
1.云南教育基金會與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先后簽訂《定期協(xié)議存款合同書》:云南教育基金會將共計2500萬元存入在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開立的賬戶中;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負責確保上述資金的安全,并承擔法律責任及本金利息的損失賠償。
2.雷鈁以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名義簽字,并加蓋了該支行的真實公章。
3.但存儲期限到期后,上述2500萬元未能全額收回。基金會以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承擔責任。
4.另查明:(2017)云01刑初20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雷鈁虛構事實,冒用銀行名義與被害單位簽訂合同,騙取被害單位的資金后以個人名義高息借款給他人,并用于自己購買房產,進行投資及還貸,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富滇銀行海源北路支行時任行長雷鈁以該行名義與教育基金會簽訂前述《定期協(xié)議存款合同書》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富滇銀行海源北路支行的內部業(yè)務范圍及對雷鈁的內部授權對外不具有對抗效力,該行關于雷鈁的行為不構成職務行為及表見代理的抗辯不能成立。
雷鈁的行為雖已經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受害單位教育基金會請求富滇銀行海源北路支行承擔民事責任,依法應分別審理。富滇銀行海源北路支行、富滇銀行高新支行、富滇銀行主張案涉合同涉及刑民交叉且利率約定違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當屬無效。但教育基金會存入款項的目的在于獲得10%的理財收益,并不具有違法性,且其明確主張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實務分析
現(xiàn)實中,銀行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負責人利用自己的職業(yè)身份以銀行名義對外融資自用或轉接他用的情形不足為奇,通常表現(xiàn)形式有:1、以銀行名義直接借款;2、以銀行名義對外擔保;3、以銀行名義對外簽訂存款合同甚至開具存單吸收款項;4、以銷售銀行理財產品的名義對外融資。上述行為過程中,往往伴隨著銀行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那么相關合同的效力如何?其實這應認為是不同主體的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即單位涉及的民事事實與單位負責人涉及的經濟犯罪事實??傊?,兩種事實應分別處理,并不能因單位負責人涉嫌刑事就徑行否定單位涉及的民事合同的效力。本文判例認為:如果不能證明資方存在明顯惡意或明知違法情形的,僅因銀行工作人員的犯罪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筆者贊同本判例觀點,特此推薦。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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