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將款項轉至借款人賬戶,但在很短時間內該款項又經(jīng)過“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第四人→出借人”的封閉循環(huán)再次回到出借人賬戶,出借人又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說明的,應認定借貸關系不成立。
案情摘要
1. 李春法(出借人)與姜中云(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700萬元。當天,李春法分六次向姜中云賬戶轉款共計700萬元。
2. 姜中云無力清償?shù)狡诮杩?,李春法訴至法院要求姜中云承擔還款責任。
3. 庭審中,法院查明上述借款的流水呈現(xiàn)“封閉循環(huán)”走向,而李春法又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說明。
4.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最高院再審對二審法院判決結果繼續(xù)維持。
爭議焦點
原被告之間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關系?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本案事實,2015年9月3日簽訂《借款合同》當天,李春法分六次向姜中云賬戶轉款共計700萬元,該700萬元先由姜中云賬戶轉至項某賬戶,又由項某賬戶轉至羅某賬戶,最后又由羅某賬戶轉至李春法賬戶。上述借款的支付及支付后的轉賬過程呈現(xiàn)由出借人賬戶轉出后又轉回到出借人賬戶的封閉循環(huán)軌跡。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本案借款由李春法賬戶支付至姜中云賬戶后,又從姜中云賬戶經(jīng)項某、羅某賬戶轉回到了李春法賬戶,李春法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故李春法要求林海云霄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6120號
相關法條
《民間借貸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jīng)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實務分析
為了有效打擊虛假訴訟,規(guī)制套路貸,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大額的借貸事實,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銀行流水。因此,部分當事人鉆法律空子利用借貸時的優(yōu)勢地位,控制當事人的銀行賬戶制造虛假流水的情況大量存在。但是此類情形下,大量借款人事后舉證能力有限,憑借自己的能力不能有效證實相關套路過程。特別對于出借人多手周轉的情形,當事人的舉證難度更大。本文援引的最高院維持的本判例中,云南高院在審查過程中依職權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本著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則不予認可的態(tài)度加大對資金流轉過程的原因關系進行審查,符合現(xiàn)階段有效打擊套路貸的審判精神,筆者認為值得推薦。相反,實務中部分法院總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tài)度,在明知“借款人”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不能根據(jù)經(jīng)驗法則作出合理質疑,也不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甚至拒絕當事人的合理合法的調查取證申請,導致所謂“出借人”斷章取義提交階段性提前虛設的證據(jù)成就“套路貸”,作出違背事實的判決。筆者欣賞本文判例中的法院為尋找事實真相不辭勞苦,反復調查的做法,最終還原事實,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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