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與發(fā)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因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和發(fā)包人在施工合同以外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具有獨立性,可以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實際施工人主張按依據施工合同出具的審核報告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
魯某與山東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0)魯15民終4084號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一、2017年7月,發(fā)包人技師學院、承包人山東某公司、分包人沈維公司三方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約定工程為某教學樓外裝工程,合同價款897萬元,結算方式為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結算后,承包人再向分包人結算;魯某以沈維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合同簽字;
二、魯某以沈維公司名義進行了施工,并對外以沈維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義簽署多份購銷合同;工程于2018年1月8日竣工驗收合格;
三、魯某于2018年2月13日與承包人山東某公司進行了初步結算,魯某實際施工工程款501萬元,其中外墻干掛石材為暫定工程量;
四、經實際測量后,魯某與承包人山東某公司進行了最終結算,魯某實際施工工程量為499萬元;
五、山東某公司已經支付魯某475萬元,還應扣減石材虧損13萬元、電費11萬元;
六、2019年12月31日,雙方共同委托的某公司出具了《審核報告》,核定案涉工程造價911萬元;魯某沒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
【訴求】
魯某起訴請求判令山東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71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駁回魯某訴訟請求;
【裁判規(guī)則】
一、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無效。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實際施工人依法可以主張工程款。
該合同系魯某借用沈維公司名義與發(fā)包人、承包人簽署,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
二、因施工合同無效,雙方在施工合同之外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具有獨立性,可以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從一審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看,魯某與山東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曾進行了初步結算,魯某實際施工的工程價款為501萬元,其中外墻干掛石材等為暫定工程量。后經實際測量后,雙方于2018年8月17日最終結算,魯某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價款為499萬元。依結算協(xié)議,山東某公司已足額向魯某支付工程款。
二、關于依據施工合同出具的審核報告價款問題。
山東某公司提交證據,證明該價款應當減去其墊付的石材結算借款、總包單位代繳代付或實施的規(guī)費、代繳的電費等。魯某主張按依據施工合同出具的審核報告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沒有證據支持,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xié)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三十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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