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寧??h法院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寧??h人民法院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對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各級黨委、上級法院關于防范、抗擊疫情的工作部署,積極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流動,切實保障破產企業(yè)、債權人、管理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健康安全,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推進破產案件的審理,依照相關規(guī)定,現就疫情防控期間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管理人作為破產企業(yè)的實際負責人,應嚴格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勤勉履職,做好破產企業(yè)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準許繼續(xù)經營的企業(yè)應嚴格按照《浙江企業(yè)復工和疫情防控17條規(guī)定》《關于寧海縣疫情防控“十二個一律”的通告》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前必須制定本企業(yè)疫情防控和復工方案,實施企業(yè)向屬地承諾、員工向企業(yè)承諾制度;
三、管理人為企業(yè)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等所支出的費用,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列為共益?zhèn)鶆眨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
四、如有管理人因履行職務需要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在確保安全及可行的條件下,可采用全程視頻錄像、轉賬、郵寄(包括接管移交清單)的方式辦理接管移交,如有不便,管理人應告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直到政府宣布疫情解除為止;
五、管理人或債務人如需提起破產衍生訴訟,可參照《寧海縣人民法院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訴訟及相關事項的通告》,使用浙江法院網、移動微法院、浙江智慧法院、ODR平臺等網上渠道,或郵寄的方式向我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寄送訴訟材料;
六、為減少人員流動,管理人應通知債權人通過網絡、郵寄方式進行債權申報、提出債權異議。對線上申報的債權管理人應及時予以登記,根據線上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預先形式審查,待疫情結束后再要求債權人提供相關證據原件結合債務人的賬目記載情況作最終實質審查;
七、為減少人員聚集,管理人應制定網絡債權人會議的規(guī)則和預案,向法院申請取消現場會議,借助移動微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破產重整平臺、釘釘等網絡平臺召開債權人會議;
八、為減少人與人的接觸,管理人應暫停對企業(yè)資產的線下處置和財產、資料的現場交割,對財產的處置可采取無人員接觸的線上處置及拍賣,同時應密切關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的有關阿里司法網絡拍賣的相關規(guī)定和動態(tài)要求,做好變價處置工作;
九、如管理人在疫情防控工作推進中遇到問題,可及時聯系我院承辦人,或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寧海縣人民法院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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