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近年來,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犯罪行為逐步專業(yè)化、套路化,被害人往往不能正確地甄別合法的民間借貸和違法的套路貸之間的關系,不能正確維權。當前司法機關對于套路貸的認定和處理上也存有一定的誤區(qū),尤其是套路貸與正常的民間借貸的區(qū)別、與高利放貸的區(qū)別、與非法討債的區(qū)別等等。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開始施行,為準確識別和懲處套路貸犯罪提供指導。本文主要從以該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發(fā)布的相關理解與適用內容進行梳理總結,以期對套路貸的特征和定罪處罰有更為準確的認識。
一、如何識別“套路貸”?與民間借貸有何區(qū)別?
關于套路貸,是一個犯罪方法方式的總結,并非一個罪名或法律概念。通常以詐騙的方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比如以無息貸款、無抵押貸款、當天到賬、引誘簽署虛高金額的借款協(xié)議、虛構債務數(shù)額、故意制造違約等,使得被害人陷入套路中,基于錯誤認識而簽署協(xié)議處分財物,犯罪嫌疑人由此獲利,也成為黑惡勢力犯罪的常見手法。
二、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手法和步驟
總體上來說,套路貸有三個特征,行為目的非法性,債權債務虛假性,討債手段多樣性。兩高兩部的套路貸司法解釋總結列舉了常見犯罪手法,但實踐中,套路多種多樣,不必具備列舉的全部特征,也不局限于列舉的幾種手法。
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以小額貸款公司、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網(wǎng)絡貸款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無息貸款、無抵押貸款、身份證貸款、當天放款、無手續(xù)費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guī)“等虛假理由,誘導簽署金額虛高的借貸協(xié)議。
2.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按照協(xié)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后,采取各種手段,將資金全部或部分收回。
3.故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
設置違約現(xiàn)金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的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安排相關公司或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簽訂金額更高的借款協(xié)議,通過轉單平賬、以貸還貸方式,壘高債務。
5.討債方式軟硬兼施
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暴力威脅手段,向被害人及特定關系人索債。
三、關于套路貸的定罪處罰
1.關于罪名的確定。
套路貸意見第4條對定罪有了提示性規(guī)定。套路貸犯罪,主觀上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侵犯財產,但犯罪手段、行為表現(xiàn)形式不同,司法機關需要按照刑法規(guī)定的有關犯罪的構成要件,確定具體的罪名。如果沒有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主要靠騙來取得被害人的財物,一般定詐騙罪。
在常見的“車貸”型“套路貸”中,有些被告人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時,要求在車上加裝GPS,并編造各種借口拿走汽車的備用鑰匙。事后,通過故意損毀GPS定位器等方式,故意制造被害人違約,再采用騷擾、恐嚇等方式威脅被害人,或利用備用鑰匙將車輛開走,逼迫被害人付款贖車。在該類案件中,被告人主要以威脅或要挾對被害人形成強大的心理強制,實現(xiàn)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犯罪行為多樣化,對于不同案件,應當根據(jù)具體犯罪事實,區(qū)分不同情況,依法確定罪名和罪數(shù)。
2.關于共犯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協(xié)助犯罪行為的,以共犯論。如組織發(fā)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出售、提供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協(xié)助制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協(xié)助辦理公證;協(xié)助以虛假事實起訴、申請仲裁;協(xié)助套現(xiàn)、取現(xiàn)、辦理動產不動產過戶、轉移犯罪收益;其他共犯情形。
“明知”,可從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jīng)歷、行為次數(shù)、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系、獲利情況、是否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guī)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認定。
所以,忠告朋友圈中發(fā)布無息貸款、當天到賬的朋友,如果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仍然組織發(fā)布廣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可能涉嫌套路貸犯罪的共犯。
忠告代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律師們,也要仔細甄別,以免為虎作倀,也將自己陷入泥潭。
同時,忠告那些參與套路貸活動中的各類人員,不要做違反犯罪的幫兇。如果自身不能準確認識,建議遠離可能涉嫌套路貸的公司和業(yè)務,咨詢律師等專業(yè)人員,或積極聯(lián)系公安機關,避免深陷犯罪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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