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偉諶曉妤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前 言】
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豆痉ā返诙鶙l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边@一規(guī)定是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由原來的實繳制變?yōu)榱苏J繳制的法律依據。那么隨之而來就有諸如認繳期限和金額如何約定、如何變更、債權人能否要求已認繳但尚未到期的股東償還債務等問題。
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已過了八年之久,但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并沒有引起一些企業(yè)足夠的重視,在認繳資本的設定和繳納等方面仍然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本文擬從股東出資認繳期限及金額的確定、股東認繳出資到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公司如何對認繳出資金額及期限進行變更、債權人提起訴訟時是否可以要求認繳出資但未到期的股東承擔責任以及公司清算或破產時對未到期認繳出資如何處理這五個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進行解析。
一、股東出資認繳期限、金額應如何確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贝藯l只是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對認繳期限及金額加以約定,并未對認繳期限及金額以法條明確規(guī)定。
2014年2月7日,在《公司法》修訂后不久,國務院又批準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規(guī)定:“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該方案更進一步明確了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屬于自主約定范疇。
從以上規(guī)定可看出,《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對股東出資認繳期限及金額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是由公司股東自主約定,股東應將認繳期限及金額記載于公司章程,并通過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
那么,股東具體應該如何約定呢?認繳金額多少、期限長短對企業(yè)是否沒有影響呢?如果認繳金額過小、期限定的太長,外界會質疑公司的經濟實力,而打消外界的合作、交易積極性,導致企業(yè)信用等級的降低,從而對公司的信用度產生不良影響。如果認繳的金額過大,到期無法兌現,那股東就必須在承諾認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認繳金額及期限應當適當,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來定。
二、股東認繳出資到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出資認繳制下,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違反此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股東認繳出資到期卻不履行的,不僅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而且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虼耍蓶|認繳出資到期卻不履行的,公司或其他股東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此時該股東的出資責任限額應當以該股東認繳的出資為限。
三、公司如何對認繳出資金額及期限進行變更
(一)公司如何對認繳出資金額進行變更
公司對認繳出資金額進行變更,主要體現在減資和增資兩個方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币虼耍緶p少認繳出資,應當經由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公司債權人或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fā)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惫驹鲑Y時,應當嚴格依照《公司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對公司認繳出資金額及期限變更的行為無效,公司應將其恢復至變更前的狀態(tài)。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另外,公司增資或減資,必然引起公司章程記載的法定事項的變化,此時必須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如何對認繳出資期限進行變更
根據上文,《公司法》并未以法條明確規(guī)定認繳出資期限,而是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對其出資期限等事項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此時若要變更認繳出資期限,只需要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資時間事項即可實現。但是應當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中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事項并不包括出資期限,因此,應根據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但需要注意的是,變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應當適當,應當與公司實際情況相符合,同時不得給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帶來障礙。
四、債權人提起訴訟時是否可以要求認繳出資但未到期的股東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钡谒目钜?guī)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當債權人提起訴訟時,當然可以要求認繳出資但未到期的股東承擔責任,此時該股東的認繳出資全部視為已到期。
五、公司清算或破產時對未到期認繳出資如何處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奔垂窘馍r,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資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清算組在清算時,應當將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若清算財產足夠清償債務,則無需宣告公司破產;若清算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應當依法宣告公司破產。
結語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一方面股東投資設立公司變得更加方便靈活,但另一方面也給投資者帶來了諸多法律問題。希望廣大投資者等理性地看待和運用注冊資本認繳制,從而規(guī)避風險,促進公司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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