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齊精智律師
公司從銀行貸款時,銀行通常會將貸款受托支付給貸款企業(yè)的合同方,該合同方幫助貸款企業(yè)虛構購銷合同用于套取銀行貸款,而非用于實際經營導致銀行風險劇增。齊精智律師提示虛構合同幫助他人騙取貸款時,幫助人不用代償貸款企業(yè)無力償還的貸款,但可能要承擔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的刑事責任。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簽假合同幫朋友公司貸款過賬三年后成被告要還900萬?
2018年4月,浙江某樂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狀中稱,2015年,該公司準備向被告某鋁業(yè)公司采購鋁棒、框架等配件,雙方簽訂了兩份購銷合同,貨款分別為520余萬元和740余萬元。合同簽訂后,該公司依約向鋁業(yè)公司支付了貨款900萬元,但鋁業(yè)公司至今仍未發(fā)貨,要求被告返還預付款900萬元。起訴時,原告還向法院提供了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材料。
誰知,在庭審過程中,被告鋁業(yè)公司卻提交了數份與原告截然不同的證據材料。
被告表示,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主要是為幫助原告從銀行貸款。而所謂的900萬元“預付款”,實際上是因為銀行根據貸款用途需要將貸款發(fā)放至第三方賬戶,原、被告通過簽訂購銷合同后,才能將銀行貸款發(fā)放到被告賬戶用于貸款過賬。被告表示,這筆款子到賬后,當天就匯給了原告的一家關聯公司,被告從中并沒有獲利。
與此同時,被告在答辯中也提出,當時,鋁錠的價格為12元,加工成鋁棒,成本至少要16元,但合同中價格仍定為12元,明顯違反市場規(guī)律。而且,兩份合同約定的最后交貨期為2015年的4月20日,如果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話,對方公司不可能在三年后再起訴。
2018年9月,法院綜合相關證據材料,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簽訂購銷合同是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兩份購銷合同無效。被告雖曾到賬900萬元,當日便立即匯至原告關聯公司賬戶,并無從中取得財產,因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浙江某樂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
二、幫助他人偽造合同騙貸款!這也是犯罪!
任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處理)偽造與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及某化肥經銷處的購銷合同及相關手續(xù)并以李某某在承包的580畝魚池做抵押向大慶市某銀行支行辦理抵押貸款120萬元收到錢后的任某某等人將資金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貸款到期后無法歸還本金及部分利息。
肇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幫助他人使用虛假手段騙取銀行貸款100余萬元,并改變貸款用途,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系從犯,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愿意接受處罰,應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綜上,虛構合同幫助他人騙取貸款時,幫助人不用代償貸款企業(yè)無力償還的貸款,但可能要承擔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的刑事責任。
齊精智律師,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yè)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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