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美麗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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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huán)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xù)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fā)言,下面推送的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美麗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論破產程序中撤銷權的行使
——以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例為視角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高美麗
尊敬的各位嘉賓,大家下午好,非常榮幸有機會就撤銷權與各位進行交流和分享。時間關系,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
第一,關于可撤銷情形的判定。《企業(yè)破產法》第31條、32條關于可撤銷情形采取了完全列舉式,但建議管理人在判斷可撤銷情形時,不僅僅做字面理解。舉例來說,對于無償轉讓財產情形,除了特別典型的零對價讓渡資產交易,還應該關注其他具有無償性的行為,如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就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是否屬于無償轉讓財產,司法判例一種觀點認為,因為未來可以追償,所以不屬于無償行為;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沒有義務去提供擔保,最后無法實現追償,也應屬于無償行為;又如,無償加入他人債務,如沒有其他義務或者背景加入他人債務,司法判例中有認定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可撤銷情形。對于放棄債權的情形,也不能僅僅理解為主債務,放棄擔保追索權,司法判例也認定為放棄債權。
綜上,雖然《企業(yè)破產法》對于可撤銷情形做了列舉,沒有概括性規(guī)定。但就所列舉的情形,應該從實質角度去理解和判斷。
第二,關于撤銷權的裁判規(guī)則,建議盡量統(tǒng)一。如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第一個問題,債務是不是僅限于破產企業(yè)自身的債務?有的判例認為如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以追索,所以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在可撤銷范圍內。有的判例認為,雖然可以追索,但以自身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擔保權人擁有優(yōu)先擔保債權,屬于可撤銷情形;對未到期債務的提前清償,銀行債權人根據加速到期條款提前收貸,是否屬于可撤銷情形?有的判例認為,銀行依據加速到期條款提前收貸,未到期債務視為已到期,此時的清償不能算作清償未到期債務,管理人不能申請法院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撤銷該清償行為;有的判例認為債權人提前收貸的系對于未到期債權的清償,符合《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撤銷。
目前,隨著破產企業(yè)的增加,破產規(guī)則的適用越來越廣泛,應該受到重視,因為破產規(guī)則有時會對民商事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就撤銷權而言,基于破產,法律規(guī)定可撤銷破產企業(yè)的特定交易,則對于相關交易的穩(wěn)定性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而裁判規(guī)則的不統(tǒng)一,使得交易主體對于相關交易后果無法進行準確預判,有時也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因此,建議盡量統(tǒng)一裁判規(guī)則,維護各方權益。當然,我們也非常理解個案項下的不同,所以需要我們各位一起研究、實踐、思考,共同推動破產相關規(guī)則的不斷完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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