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
【裁判要旨】
一、在發(fā)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情形下,總承包人應當承繼發(fā)包人的義務,在未付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目前對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是否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問題,山東省并無明確規(guī)定,各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裁判不一,亦有較多判例不支持實際施工人要求不具有合同關系的總包、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款連帶的訴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問答中明確了這一問題。 相較于司法解釋來說,加重了違法分包人和轉包人的責任。前手違法分包人、轉包人舉證證明已付清款項的,可相應免除責任。
三、司法實踐中,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時時常將發(fā)包人、總承包人、違法分包人、轉包人列為被告,發(fā)包人的連帶付款責任在司法解釋中較為明確。對于其他主體,則無明確規(guī)定。本文選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則案例,法院支持了實際施工人起訴總承包人要求在未付范圍內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
【山東高院判例】
(2019)魯民終2854號青島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2017年4月,發(fā)包人大唐某公司將某挖泥清淤工程發(fā)包給了承包人中鐵建公司,簽署了施工合同;
二、2017年7月,總承包人中鐵建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市政公司,簽署了分包合同;
三、市政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國恩公司,并簽署分包合同;
四、2018年4月,國恩公司將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給北艦公司,簽署了分包合同;
五、北艦公司組織了挖運吹填施工,上述工程已經結束,并進行了覆蓋性施工;
六、北艦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國恩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余萬元,請求市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請求總承包人中鐵建公司在未支付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工程經多次分包, 實際施工人能否要求總承包人、違法分包人、轉包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青島海事法院判決國恩公司支付工程款,市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人在未付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二審山東高院維持原判;
【裁判觀點】
一、關于市政公司是否應對國恩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市政公司與中鐵建公司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四條第七項約定,禁止市政公司將分包工程進行再分包或轉包。本案爭議工程因市政公司非法轉包且未出庭應訴,未舉證證明已付清工程款或已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應當對工程欠款在未付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中鐵建公司是否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中鐵建公司自認發(fā)包人已經履行付款義務,其已經收到發(fā)包人工程款,中鐵建公司違法分包行為既違反合同約定又違反法律規(guī)定,北艦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主張中鐵建公司在其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江蘇高院問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十三條 層層轉包中,實際施工人要求所有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均承擔責任的,如何處理?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前手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舉證證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應免除其給付義務。發(fā)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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