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簽訂“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合同,即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只要擔保人明知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承租人為該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支付義務的,則該融資租賃合同在性質上無論是被法院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擔保人都應當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1、民生租賃公司與山西海鑫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民生租賃公司向山西海鑫公司購買設備,然后再出租給山西海鑫公司使用。山西海鑫公司按期足額向民生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2、豐南建設公司將其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民生租賃公司并辦理抵押登記,為山西海鑫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義務提供抵押擔保。
3、山西海鑫公司違約,民生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按期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并要求豐南建設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4、豐南建設公司抗辯稱,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應屬無效,其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豐南建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民生租賃公司與山西海鑫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僅影響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對合同效力以及豐南建設公司擔保責任的承擔并無影響。
其一,無論民生租賃公司與山西海鑫公司之間系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還是借貸法律關系,均不會導致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本案中,豐南建設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其僅以案涉合同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合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其二,案涉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對于豐南建設公司的擔保責任承擔并無影響。本案中,民生租賃公司訴請豐南建設公司以抵押物為山西海鑫公司欠付民生租賃公司租金和留購價款共計人民幣694451033.65元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該責任數額加上民生租賃公司已實現的債權數額之和并未超過8億元款項自實際發(fā)放之日起按照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計算的本息數額。根據合同約定,豐南建設公司在《抵押合同》項下?lián)5闹鱾鶛酁槊裆赓U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對債務人享有的全部債權。豐南建設公司主張民生租賃公司與山西海鑫公司惡意串通,騙取豐南建設公司提供擔保,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
因此,即使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對于豐南建設公司擔保責任的認定亦并無影響。豐南建設公司關于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進而主張其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16)最高法民終180號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民間融資操作過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為了達到某種特殊的目的以其他合同形式記述借貸融資行為,此情形下法院在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后按照借貸事實認定為借貸合同關系。此時,為原虛偽意思的合同履行所提供的擔保其效力如何?實務中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擔保人提供擔保是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所記載的名義合同的履行提供的擔保,并非直接為借貸關系提供的擔保,主合同雙方書面記載和客觀真實存在出入,雖然名義合同的效力未被否認但其性質被認定變化,擔保人以此主張免責的應當支持。但這一觀點在實務中并非主流。本文援引判例否定了上述觀點,其認為合同性質被否定但應根據事實作出客觀評判,擔保人所提供擔保的事實并未發(fā)生變化,并不應影響擔保人提供保證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無其他免除保證責任情形的,保證人當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院的該觀點在(2014)民二終字第109號和(2018)最高法民申2857號案件中均有體現。節(jié)選(2014)民二終字第109號判決:“鑫海投資公司、鑫海擔保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投資、擔保公司,在簽訂《保證合同》亦應知道案涉融資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實際性質。據此,一審認定案涉《保證合同》系鑫海投資公司、鑫海擔保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依據充分,應予維持。因案涉主合同有效,鑫海投資公司、鑫海擔保公司與國泰租賃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亦為有效合同。國泰租賃公司在保證期間內主張行使擔保權,鑫海投資公司、鑫海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應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惫?jié)選(2018)最高法民申2857號判決:“退一步而言,即便匯銀公司與劉戰(zhàn)兵之間是借貸關系,但在無證據證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時,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劉戰(zhàn)兵作為借款人,應承擔返還借款本息的法律責任;莫錦玲、陽琨、謝斐作為保證人,明知本案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仍為劉戰(zhàn)兵的借款提供擔保,亦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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