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國公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在當前執(zhí)行環(huán)境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被列入被執(zhí)行人時面臨限制高消費措施,甚至列入失信人名單。掛名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限制措施或離職后開始尋求對工商登記事項的滌除或變更。另一方面,部分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尋求法定代表人人選,以期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一般由公司內部機關決議確定,但在特定情形下,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實現(xiàn)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的滌除或變更。本文以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由,選取其中部分關于法定代表人滌除或變更的案例,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部分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山東地區(qū)法院的部分裁判規(guī)則進行解析,以期對法定代表人能否以起訴的方式解決爭議這一問題有所裨益。
一、支持變更或滌除法定代表人訴請的情形
(一)決議變更類
1.董事會已決議變更經(jīng)理即法定代表人的,可訴請變更。
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6889號徐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裁判要點:公司章程規(guī)定經(jīng)理為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會已經(jīng)決議變更經(jīng)理人選的,應當認定法定代表人已變更,原法定代表人可訴請變更登記。
2.股東會變更執(zhí)行董事的,章程規(guī)定執(zhí)行董事兼經(jīng)理兼法定代表人,可訴請變更。
案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501號孫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裁判要點:雖然股東會只對執(zhí)行董事作出變更,沒直接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作出決議,但《公司法》13條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擔任,該公司章程規(guī)定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董事為孫某兼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變更,經(jīng)理和法定代表人亦隨之變更。
3.公司依照章程召開董事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辦理變更和備案。公司未履行上述登記行為的,股東作為原告訴請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和董事備案的,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案例: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9)內民終121號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內01民初416號;
4.股東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簽署文件變更總經(jīng)理,公司應及時辦理變更和備案。未辦理的,股東可訴請變更。
案例: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0102民初697號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二)離職變更類
1.基于已離職事實,請求終止與公司間法定代表人委任關系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該糾紛屬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爭議,具有訴的利益,屬于法院受理民訴范圍。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號王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2.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托關系,根據(jù)股東會選任決議和董事同意而成立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委托合同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股東會有權解除董事職務,董事也有權解除合同關系,辭去董事職務,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一審判決滌除劉某法定代表人身份無誤。
案例: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1民終10114號劉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3.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且拒絕繼續(xù)擔任分公司負責人,公司應另行選任分公司負責人,并配合辦理變更手續(xù)。
案例: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0103民初9123號徐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4.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與公司存在實質的利益關聯(lián),趙某不是股東,已被董事會決議免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并從公司離職,任職其他公司,不再是公司員工,與公司已無實質性關聯(lián)。訴請滌除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案例: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0102民初9535號趙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5.在職時掛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離職后,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參與經(jīng)營管理,可訴請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
案例: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0104民初1526號吳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6.在職期間與公司簽署協(xié)議,掛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約定離職后變更的,離職后可訴請變更。
案例: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103民初5618號劉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7.總經(jīng)理離職后,可以離職文件請求滌除總經(jīng)理備案信息。
案例: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112民初3271號高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8.持集體企業(yè)主管部門的離任證明,可訴請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
案例: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315號周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三)欺詐變更類
1.另案已確認受讓股權時遭受欺詐并判決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基于被告告知虛假情況,導致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受讓股權,擔任法定代表人等職務,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無法實現(xiàn)公司內部治理效果。故訴請變更,予以支持。
案例: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105民初2378號趙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四)無實質關聯(lián)變更類
1.事業(yè)單位人員以其聘用合同、社保單、銀行工資流水證明其系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jīng)營管理,非公司股東和職工,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背離公司法13條立法宗旨。
掛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失公允。
案例: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2020)魯0124民初1579號胡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2.法定代表人應與法人組織之間存在實質關聯(lián),就是需要參與經(jīng)營管理。掛名法定代表人,但不持有股份,不參與經(jīng)營管理,不具備對外代表的條件和能力,不能也不應成為法定代表人;
當前執(zhí)行環(huán)境下,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工作,不領取報酬,卻承擔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違背公平原則;
公司股東已被刑事逮捕,原告已無力自行救濟;
案例:濟南市章丘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181民初7543號盧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五)股權代持變更類
1.股權代持下,公司涉嫌經(jīng)濟犯罪,不妨礙代持人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的民事權利。
案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申1274號穆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裁判要點:(一)雖然關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可通過行政機關解決,但并不否定利害關系人通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相關民事主體履行配合登記義務的權利。
(二)《民事案由規(guī)定》也規(guī)定了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的民事案由,原審認定本案只能通過公司內部決議請求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缺乏依據(jù)。
(三)即便公司涉嫌犯罪,也只有該犯罪事實與本案屬于同一事實,才駁回起訴。公司涉嫌經(jīng)濟犯罪,與本案穆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并不屬于同一事實。原審以此否定穆某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缺乏依據(jù)。
二、不支持變更法定代表人訴請的情形
(一)無決議類
1.董事任期屆滿,但股東會未決議變更的,訴請變更不支持。
案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3407號郭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裁判要點:董事任期屆滿,但未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變更法定代表人,所以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身份問題,仍屬于公司自治范疇。本案不屬于需要民商事法律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駁回起訴。
2.無公司決議的,訴請變更不支持。
案例: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晉民申834號李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裁判要點:公司章程規(guī)定執(zhí)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李某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公司執(zhí)行董事已經(jīng)股東會變更,而變更屬于公司內部管理事務,需由股東會決議,故訴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3.持股東會決議復印件,不是合法有效的公司決議,無法認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變更,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案例: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0104民初1780號宋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4.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由上級主管部門選任,現(xiàn)要求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并未提交上級部門同意變更的文件,不予支持。
案例: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1民終2662號榮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5.僅提交辭職報告,無股東會決議文件,訴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不予支持。
案例: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102民初1451號吳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二)公司成立不合法
1.公司成立不合法的,訴請變更法定代表人不支持。
案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黔民終721號朱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裁判要點:離職后起訴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但另案行政訴訟已確認公司成立具有不合法性的,變更的訴求應通過公司自治或行政訴訟解決。
(三)決議與章程沖突類
1.股東會決議與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但在股東會決議被撤銷或認定無效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訴請依據(jù)章程將經(jīng)理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執(zhí)行董事,于法無據(jù)。
案例: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0102民初6159號滕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四)股東資格有爭議類
1.股東資格有爭議時,爭議股東以其股東身份作出的決議主張權利,尚不具備條件,應先行提起撤銷、無效、不成立訴訟確認股東資格,再行主張權利。
案例: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1民終4280號余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法條指引】
《公司法》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jīng)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chǎn)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本文由“敲響法槌”投稿資產(chǎn)界,并經(jīng)資產(chǎn)界編輯發(fā)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jīng)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