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wù)所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律師總結(jié)】
關(guān)于公司提供擔保需要審查決議的問題,在九民紀要出臺之前一度存在爭議。一方面是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大量沒有審查決議的公司擔保糾紛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判定為擔保有效,一旦執(zhí)法裁判尺度過大,對未審查決議的公司擔保一律判定無效的話,轉(zhuǎn)彎過大,難以接受。另一方面,公司隨意擔保,尤其是上市公司,擔保一度是損害公司利益的毒瘤,不加以限制,難以保障利益平衡,公司法16條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規(guī)定,至于屬于何種性質(zhì)的規(guī)定,以及能否約束債權(quán)人,也存在爭議。
本文選取了一個較為特殊的案例,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了保證合同,公司蓋章,人民法院認定原法定代表人沒有代表權(quán),也沒有代理權(quán)。原股東簽署了對外擔保的股東會決議,公司蓋章,人民法院認定債權(quán)人未履行形式審查義務(wù),認定為非善意相對方,擔保無效。
另外較為特殊的公司擔保類型為一人公司擔保,法人獨資公司與其股東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時,法定代表人簽名并標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擔保有效。一人公司是較為特殊的規(guī)定,在以后的文章中將對此著重闡述。
【裁判要旨】
1.關(guān)于公司提供擔保債權(quán)人需審查決議問題,《公司法》第十六條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對內(nèi)擔保須經(jīng)股東會決議,由該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quán)過半數(shù)通過。
2.關(guān)于債權(quán)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進行形式審查的義務(wù)問題,《九民紀要》第17條至20條明確了公司提供擔保時債權(quán)人形式審查的義務(wù),若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wù)則認定為善意,擔保合同有效,反之無效。
3.具體形式審查,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為股東或?qū)嶋H控制人提供關(guān)聯(lián)擔保,債權(quán)人則需審查股東會決議是否排除被擔保股東外的表決權(quán)過半數(shù)、簽字人員符合章程規(guī)定。二是為股東或?qū)嶋H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guān)聯(lián)擔保,債權(quán)人則需審查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同意的人數(shù)、簽字人員是否符合章程規(guī)定。
【相關(guān)判例】
濟南市章丘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181民初4929號章丘某銀行與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2017年11月,某公司從章丘某銀行借款180萬用于借新還舊,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實際放款;
二、同日,章丘某銀行與華威公司、張某某簽署保證合同,華威公司與張某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同2018年10月10日到期,華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侯某1、張某某簽字,華威公司、銀行蓋章;
三、華威公司成立于2012年,股東侯某1認繳40萬元,股東張萌認繳出資10萬元;2017年7月,華威公司變更登記,侯某2認繳出資9800萬元,陳某某認繳出資10200萬元,侯某2為法定代表人;
四、2017年10月,華威公司股東會決議為上述借款擔保,決議由侯某1、張萌簽名,華威公司蓋章;同日,華威公司出具擔保承諾書,同意為上述借款擔保,侯某1簽名,公司蓋章;
五、2018年8月,華威公司股東會決議清算解散,由侯某2、陳某簽名;但未對上述借款進行清理。清算報告顯示如另有債務(wù),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擔責;2018年10月18日注銷;
六、2020年7月,章丘某銀行起訴要求債務(wù)人還款及擔保人擔責;
【爭議焦點】
擔保人華威公司簽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結(jié)果】
駁回章丘某銀行關(guān)于要求華威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
【裁判規(guī)則】
一、2017年7月,侯某1不在擔任華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故侯某1無代表權(quán);章丘某銀行未舉證證明侯某1有代理權(quán),華威公司亦未對侯某1簽章行為追認,故侯某1亦無代理權(quán);
二、2017年10月,華威公司為涉案借款提供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沒有當時工商登記股東侯某2、陳某某的簽字,章丘某銀行對該決議亦未進行形式審查而與之簽訂保證合同,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wù),系非善意相對方,故華威公司在保證合同上簽章系無效行為。故不支持章丘某銀行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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