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劉曉勇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生效判決僅判令連帶責任人對主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無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對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以及追償數(shù)額判項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若要強制行使追償權,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案情摘要
富地公司與鞍鋼修造廠、金百公司、海城市順達鑄鋼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一、金百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富地公司加工費39405元;二、鞍鋼修造廠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富地公司加工費328375元;三、鞍鋼修造廠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富地公司支付運費損失3400元;四、金百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責任。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現(xiàn)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富地公司依據(jù)上述生效判決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執(zhí)行,后經(jīng)執(zhí)行法院執(zhí)行了連帶責任人金百公司491280元后,案件執(zhí)行完畢
3.金百公司隨后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執(zhí)行,以其為鞍鋼修造廠承擔連帶責任已支付給債權人款項為由,向鞍鋼修造廠追償451875元。但鞍鋼修造廠提出異議稱,金百公司與富地公司通過和解履行該案,金百公司行使追償權應通過另訴的方式解決,并對金百公司申請執(zhí)行標的451875元有異議。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jù)本院1992年復函的意見,如果原審法院在判決中載明了各個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先后或份額,那么已經(jīng)承擔超額責任的連帶責任人可以直接向原審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由原審法院直接作出裁定要求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對申請人償還超額履行的部分;在原審法院沒有對各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責任先后和份額作出確定的情況下,連帶責任人則要通過提起新的訴訟的方式來實現(xiàn)自己的追償權。1996年復函對1992年復函進行了補充,明確了判決主文中已判定連帶責任人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shù)臄?shù)額,可根據(jù)生效判決和連帶責任人的申請立案執(zhí)行,不必再作裁定。本案執(zhí)行依據(jù)(2010)遼審二民再字第26號民事判決雖然判令金百公司對鞍鋼修造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并無金百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對鞍鋼修造廠進行追償以及追償數(shù)額的判項。因此,金百公司主張依原判決直接行使追償權,與本院1996年復函和1992年復函精神不符。
其次,從本案執(zhí)行依據(jù)的判項內容看,金百公司和鞍鋼修造廠要分別返還富地公司加工費,金百公司還應對鞍鋼修造廠返還富地公司的加工費328375元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同時明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可見,無論是金百公司還是鞍鋼修造廠,只要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均應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執(zhí)行依據(jù)作出的時間是2010年10月18日,鞍山中院強制金百公司履行判決義務是在2014年,金百公司對鞍鋼修造廠在向鞍山中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時所稱金百公司與富地公司是通過和解的方式履行義務的事實未予反駁,現(xiàn)金百公司主張其支付給富地公司的491280元中,有451875元是代鞍鋼修造廠償還的本金和遲延履行利息,沒有判決依據(jù),且鞍鋼修造廠對金百公司追償?shù)慕痤~持有異議。故金百公司代償債務后,若要行使追償權,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1992年7月29日法經(jīng)〔1992〕121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jīng)濟審判庭吉高法經(jīng)請字〔1992〕1號《關于在執(zhí)行生效判決時,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依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后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shù)額的可直接執(zhí)行問題的復函》
你院陜高法[1995]93號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我院法經(jīng)[1992]121號復函所指的追償程序,針對的是判決后連帶責任人依照判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承擔的連帶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情況。而你院請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中國機電設備西北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責任已在判決前履行完畢,判決主文中已判定該公司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shù)臄?shù)額,判決內容是明確的,可執(zhí)行的。據(jù)此,你院可根據(jù)生效判決和該公司的申請立案執(zhí)行,不必再作裁定。
實務分析
連帶責任人代償后的追償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向主債務人追償,2、就超責任比例部分向其他連帶責任人的追償。針對不同追償對象的追償程序問題,最高院的92批復和96批復做了區(qū)別規(guī)定。筆者總結認為第一種向主債務人追償?shù)那樾?,無需原判決針對追償問題明確判定,只要是判決認定了案涉連帶關系,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便可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無需另訴;第二種就超額償還部分向其他責任人主張的情形,如果判決判定了各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責任比例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如果就責任比例未判明的則需要另訴。就此而言,本文援引案例中的論述理由及結論有違反92批復的嫌疑,不過考慮到本案中還涉及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的和解,對于和解部分究竟是對應連帶債務還是自有債務,尚無法明確,要求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行使追償權也未嘗不可。
具體而言,關于連帶責任人和債權人執(zhí)行和解的問題,如果主債務人怠于履行,連帶責任人執(zhí)行和解的數(shù)額只要是不超過強制執(zhí)行數(shù)額,連帶責任人的和解行為就并未增加主債務人的責任,當然不影響其追償權的行使。但本文原援引案例的特殊之處在于,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和解的內容包括自己自有債務和連帶債務,而且也未明確和解的內容是針對哪部分債務,這便涉及實體上的爭議,需要經(jīng)過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進行實質性審查。
筆者建議,如果連帶責任人對債權人同時負擔自有債務和連帶債務的,并且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應在和解協(xié)議中明確減免金額是針對自有債務還是連帶債務,以避免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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