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士倩
來源:敲響法槌
【裁判要旨】
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所有監(jiān)事與董事均作為被告的情況下,先訴請求已經(jīng)無從提起,應當豁免原告股東的前置程序。
【參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終字第54號 李某與周某某、劉某某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爭議焦點】
李某是否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裁判結(jié)果】
李某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裁判規(guī)則】
一、監(jiān)事、董事均為被告時,應當免除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設定了股東代位訴訟的前置程序。其目的在于,盡可能地尊重公司內(nèi)部治理,通過前置程序使公司能夠了解股東訴求并自行與有關主體解決相關糾紛,避免對公司治理產(chǎn)生不當影響。通常情況下,只有經(jīng)過了前置程序,公司有關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怠于提起訴訟,股東才有權提起代位訴訟。
本案中,監(jiān)事及除李某外的董事,均為被告,與案涉糾紛皆有利害關系。從公司法第151條規(guī)定來看,起訴董事需要向監(jiān)事提出書面請求,起訴監(jiān)事則需要向董事提出書面請求,此規(guī)定意在通過公司內(nèi)部機關的制衡,實現(xiàn)利害關系人的回避,避免利益沖突。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下,已無途徑達成該目的。公司被告董事會成員和監(jiān)事在同一案件中,無法既代表公司又代表被告。為及時維護公司利益,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下,應予免除李某履行前置程序的義務。
二、李某已經(jīng)證明其雖然作為法定代表人,但以公司名義起訴未能被受理,只能選擇股東代表訴訟。
盡管一般而言,如果股東本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應舍近求遠提起股東代位訴訟,但本案中李陸并不掌握公司公章,難以證明自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故其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在實踐中確有困難。且其提供了初步證據(jù)證明,其曾以中興公司名義起訴而未能為法院受理。如不允許其選擇股東代位訴訟,將使其喪失救濟自身權利的合理途徑。
【引申--九民紀要規(guī)定】
25. 正確適用前置程序。根據(jù)《公司法》第151條的規(guī)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豁免的情形】
一、《公司法》第151條規(guī)定了在緊急情況下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情形下,前置程序豁免。
二、九民紀要第25條規(guī)定了監(jiān)事、董事均為被告時,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豁免。
【公司有關機關不存在起訴可能性的五種具體情形】
一、公司相關機關不存在;或者因公司陷入經(jīng)營僵局,有關機構(gòu)人員不在其位、不司其職,股東無從提起請求。
公司未設立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起訴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豁免前置程序。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終字第49號 東風某公司等共同侵權糾紛上訴案
二、侵權董事與需要先行書面請求起訴的監(jiān)事受到同一名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則監(jiān)事根本不可能起訴該董事。
三、應當向其進行先訴請求的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本身即為被告,可以豁免股東的前置程序。
四、董事會多數(shù)成員或執(zhí)行董事與他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有利害關系。他人損害公司合法權益,應當向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提出先訴請求。所以,這種情況下豁免前置程序的履行。
五、董事會成員可能受到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利害關系人的控制的,可能免除先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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