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概述】
在未簽署施工合同時,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不能得到保障,承擔較大風險,建設單位違約另行發(fā)包時,工程款結算難。本文選取案例,即承包人在工程未立項,未簽署合同時,進場施工,后因新的業(yè)主另行發(fā)包給第三人施工,工程款和窩工損失難以主張,雖然最終通過起訴的方式成功索要款項,但歷經數(shù)年的時間成本和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又二審的訴訟歷程等精力成本不可小覷。
【律師建議】
一、保留好書面材料。包括簽署書面合同、涉及工程量工程款變動的要書面往來書面確認達成協(xié)議要簽章、會議紀要留存、采購保留合同發(fā)票等,即便對方不予簽章,也要及時保留送達的證據;
二、規(guī)范施工,保證質量合格。
三、及時索賠。建議采用示范文本合同,將索賠事項約定具體期限方式等,按照合同執(zhí)行。在出現(xiàn)索賠情形時,及時發(fā)送書面函件,可采取較為委婉的申請、請示、匯報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主張款項,不能解決的,及時起訴,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相關案例】
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終1522號際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2010年3月,原告際源公司通過張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處協(xié)調,對某隧道工程進程施工,并完成了三通一平、路基清表、便道施工、設備安裝等工作,后因地下軍用光纜等其他原因被告知停止施工;
二、通泰控股成為該工程業(yè)主,并于2013年11月發(fā)包了某路橋公司,雙方簽署了承包協(xié)議,約定總價款1.69億元,雙方已經履行,通泰控股已經按照進度支付工程款給某路橋公司;
三、際源公司向通泰控股提出補償,但未達成一致;2015年,際源公司、通泰高投、河北某公司簽署了《關于由審計單位對2010年施工補償費用審定認可書》,一致同意由河北某公司對工程補償費用進行審定,經審定,審核后的造價為175萬元;該報告已經報送通泰控股,但并未支付;
四、際源公司將通泰控股、某路橋公司、通泰高投、快速路管理處起訴,主張前期施工損失;
五、際源公司自認仍有4.7萬元工程款未支付,其余為損失;
【一審判決】
判決某路橋公司支付施工損失款175萬元及利息;由通泰控股連帶賠償;
【二審判決】
判決某路橋公司支付施工損失款4.7萬元及利息;由通泰控股支付前期施工損失款170萬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一、停工是由業(yè)主方原因導致。
二、依據審核報告審定的間接損失175萬元,在雙方均不申請重新鑒定及沒有新證據足以反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的依據;因此,業(yè)主通泰控股應承擔施工損失款;
三、作為后期的施工單位某路橋公司,在享受了前期施工勞動成果后,理應在收益范圍內即未支付工程款4.7萬元范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fā)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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