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順增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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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huán)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xù)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fā)言,下面推送的是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順增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關于運用破產重整救治危困企業(yè)的調研報告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程順增
大家好,我發(fā)現一個特點,府院聯動這個分論壇每次都放在主會場,但是參加的人是越來越少,所以雖然今天我講府院聯動的主題,但我想講一講重整和營商環(huán)境。
我還是圍繞著我們這個分論壇的主題切入。第一個,我個人認為重整制度和清算制度相比,它對府院聯動有著更強的依賴性。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重整它在方方面面都需要政策的協(xié)調,在重整識別,遴選戰(zhàn)略投資人,許可證的延續(xù),納稅評估,信用修復等等方面,我們沒有一項工作是離開政府能夠把它辦好的。不說別的,我們說重整的審查程序,今天早上王老師也講了,很多法院把預重整這個程序當做了破產重整審查的延長期,我想作為一個法官來說,我們每天和法條和訴訟案件打交道,平時聽聽新聞或者看看強國,一個企業(yè)沒有案件我們很少跟他打交道,這個企業(yè)當他發(fā)生了危機之后,我想說法官是不知道的,這個時候我們怎么短時間了解,第一個時間階段我們就要借助政府,很多大型企業(yè)或者重點企業(yè)都在工業(yè)園區(qū),這個時候你找園區(qū)的領導或者部門負責人,我想他們會給你一個比較有說服力的答案。我個人認為,至少從破產重整審查受理的角度來看,我們需要借助園區(qū)相關主管部門的信息優(yōu)勢和專業(yè)優(yōu)勢,我把這個叫做借助外部力量或借助外腦。重整后續(xù)還有很多的問題,包括遴選戰(zhàn)略投資人、相關許可證的延續(xù)、納稅評價、信用修復無一不需要我們跟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和協(xié)調。
第二,我想講一下正確認識破產法重整制度立法供給的現狀,通過重整實踐探索推動破產法實施中疑難問題的類型化研究和修改。我覺得我們每次開論壇的時候都在這里強調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就是破產法立法不完善,解決思路有點像我們本科時候的理念。發(fā)現一個問題,就是立法不完善,然后怎么解決呢?解決方式就是修改法律。但是我們也知道,我們國家法律修改的導向一直以來都是宜粗不宜細,包括從民法典立法的情況來看也是堅持了這種立法原則。我個人有一個觀點不一定正確,其實很多時候法官和管理人一方面在抱怨我們破產的相關法律不夠精致不夠細膩,但是另一方面卻享受了這種粗線條立法上的實施紅利。我為什么這么說呢?今天早上主論壇中我們浙江省高院徐建新副院長他也講了,他說破產法本身的實施比破產法本身的修改完善更重要。浙江的實踐有一個特點,就是先干起來再說,我可以給大家舉兩個例子,第一個在浙江我們經常會碰到在重整計劃當中,債權人出于種種原因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會給重整投資人帶來極大的債務風險。我們的應對是在重整計劃的制訂當中,加入逾期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不得向重整后的企業(yè)主張權利的條款。這種規(guī)避條款按照《破產法》92條的規(guī)定,他有沒有效力呢?我向大家提出這個問題進行探討。還有我們在實踐當中,為了延長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時間,采取這樣一種規(guī)避方式,那就是讓債務人先申請進入清算程序,具備重整條件之后再來申請進入重整,根據《破產法》70條規(guī)定,債務人申請破產之后,他有沒有申請重整的權利?就是已經申請了清算,他有沒有申請將清算程序轉化為重整的權利呢?我們在具體實踐中也認可了這種權利。我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想一想,很多時候如果把司法解釋規(guī)定得死死的,可能更不利于我們法官和管理人操作破產案件,實現個案平衡,當然這從另一方面賦予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怎么制約是另外一個方面的問題。
第三,創(chuàng)新權利類型,有效打破權利的僵局。大家都知道破產制度應該說就是在一個破產財團上簇擁了多個債權人,各種權利疊加,矛盾已經不能調和。有的時候我們會發(fā)現如果僅僅是現有的權益體系,這個事情沒有辦法破解。我給大家舉個例子,比如說我們有一些商業(yè)地產的案件,有一些店鋪已經給小業(yè)主辦了房產證,還有一些沒有出售,這個時候有一部分是非破產財產,權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權,有一部分是破產財產,但商業(yè)綜合體的性質決定了只能整體處置,或者說只有在整體處置的時候它才具有商業(yè)價值。這個時候我們怎么辦呢?這個時候我們有很多變通的方式,比如說我們可以把小業(yè)主的出租權通過一個經管公司聚集起來,同時也把債務人本身的權益疊加在一起,這個時候參照物權法76條的規(guī)定,制訂一個經營方案讓大家投票,面積和人數都過2/3就算通過,這個時候就把非破產財產和破產財產的出租權整合為一個整體的商業(yè)綜合體租金收益權,這個出租收益權還可以轉化為金融權,甚至可以把它再作債轉股轉讓給主要的債權人。我覺得浙江實驗當中一直有這種權利轉化的思路,我剛才舉的例子是針對債權清償的,那么在以前一些破產企業(yè)重整,或者說續(xù)建資金的募集上也做過金融化的嘗試,比如某樓盤通過發(fā)債的形式募集續(xù)建資金,以后續(xù)建成的未售出樓盤將來收取的購房款作為募集的基礎。
這里可能還存在一個問題,實體權利的轉化必然意味著程序的轉換。我剛才提到的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比如說我們把非破產財產和破產財產打包到一起處理的時候,這個時候你就不能夠完全的用債權人會議的處理規(guī)則,這個也是重整制度它的靈活性所在。
第四,大家剛才都說了很多正面的話,我覺得還是要潑點冷水,我覺得我們要充分警惕營商環(huán)境評價中回收率指標的壓力,有可能導致的重整程序濫用。其實做一個比較法的研究,大家會發(fā)現真正進入重整的案件比例,肯定是低于全部破產案件數量10%的。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回收率指標,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就是GC(going concern),他要求持續(xù)經營或整體轉讓,我知道今年營商環(huán)境已經把全國98個地級市包括一些的縣級市都納入了。很多地方政府也是基于營商環(huán)境評價這個中心工作才開始對破產法實施重視的,所以我覺得法院在進行破產重整審查的時候,特別是在政府有強烈的重整沖動的時候,一定要跟政府充分溝通。其實如果說不應該進入重整程序的案件進入重整程序,對各方面資源將構成更大的浪費。
謝謝大家,我的匯報就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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