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垚律師
來源:知信律師事務所(ID:zhixinlawoffice)
引言
近來,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股權轉讓作為一種集財產流動、商業(yè)管理、資源優(yōu)化配置等于一體的重要資本手段,日益頻繁地出現(xiàn)在經濟糾紛中。
而隨著股權交易越來越多,以及參與主體的普遍化,股權轉讓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也不斷涌現(xiàn)。筆者借一例客戶咨詢,就股權轉讓出讓方或標的公司不配合辦理工商登記或變更,受讓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權進行了初步的研究,以茲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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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洲華漢廣告中心與管國敏等股權轉讓糾紛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5)民提字第45號
裁判日期:2015年07月15日
裁判要旨:
在股權轉讓款到位、股權變更登記條件具備、受讓方多次要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情況下,轉讓方長期不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受讓方可行使法定單方解除權。
九洲華漢付款7年以后,依然沒有獲得股東身份,股權仍然沒有變更,違背了合同訂立的目的。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屬于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情形,因此,九洲華漢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股權轉讓款的請求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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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東銀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融苑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滬0106民初16915號
裁判日期:2017年09月29日
裁判要旨:
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合法成立且有效,應予以恪守。受讓方已經向轉讓方指定的賬戶支付了約定的股權轉讓款,轉讓方亦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將標的股份轉讓給受讓方。現(xiàn)根據(jù)公司的工商內檔資料,轉讓方已經將標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公司,且轉讓經過了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批復同意,并已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轉讓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再履行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受讓方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于法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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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臣實業(yè)(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東沃環(huán)??萍加邢薰?、劉云忠股權轉讓糾紛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滬02民終975號
裁判日期:2017年02月20日
裁判要旨:
茂臣公司未向東沃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違反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東沃公司向茂臣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茂臣公司應積極配合向工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xù)”的約定,應系茂臣公司違約。至于茂臣公司主張的其已經使東沃公司實際參與了光正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因茂臣公司不予配合或其他原因導致變更登記手續(xù)沒有辦理,不影響協(xié)議的效力,且不影響東沃公司實際取得光正公司的股權”的約定。
本院認為上述協(xié)議約定不能免除茂臣公司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義務,故茂臣公司此節(jié)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規(guī)定,茂臣公司未履行《股權轉讓協(xié)議》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義務,東沃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權。
李明訴卜士股權轉讓糾紛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滬01民終8295號
裁判日期:2016年9月12日
裁判要旨:
雙方訂立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依法成立、有效。關于股權轉讓完成的法定構成要件,一是出讓人完成了公司內部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通知程序;二是公司、其他股東協(xié)助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三是受讓人實際取得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然公司未有相關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變更登記至今未完成。至于轉讓方認為受讓方發(fā)對公司有付款行為、轉發(fā)股東之間郵件以及受讓方發(fā)在框架協(xié)議上的簽字的行為,實際與受讓方無關,無法證實其已經實際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且該公司及其股東之間的糾紛已涉案,涉及撤銷公司決議、確認公司決議、借貸、股東出資等。顯然,
受讓方受讓公司股權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未履行完畢,無所謂歸責,雙方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的障礙亦是客觀存在的。同時,簽約至今未變更登記也已經超過了合理期限?;谏?,受讓方對于訂立合同、受讓股權的目的難以實現(xiàn),其訴請解除合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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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蒲公堂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南山區(qū)投資管理公司、深圳市科匯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撤銷權糾紛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 (2007)民二終字第32號
裁判日期:2007年12月25日
裁判要旨:
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在公司內部產生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屬于合同履行問題。就股權轉讓行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僅為行政管理行為,該變更登記并非設權性登記,而是宣示性登記,旨在使公司有關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不應產生影響,工商登記并非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評價標準。質言之,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應導致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生效或有效問題,僅應產生當事人的是否違約以及是否具備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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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松友、楊愛華股權轉讓糾紛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最高法民申 2316 號
裁判日期:2017年08月01日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事項沒有明確約定,根據(j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第1款的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楊某友、楊某華與胡某忠均有配合、協(xié)助中豪物流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義務。楊某友、楊某華主張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的義務在胡某忠,但其未舉證證明在楊某友、楊某華已盡到配合義務的情況下,胡某忠怠于行使或拒絕行使該項義務,且工商登記中股東股權的變更登記僅具有對外的公示效力,不影響公司內部股東權利的行使,也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對于雙方明知轉讓客體并非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而僅是投資收益權的,原告以無法變更工商登記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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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立衡與俞婷股權轉讓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017號
裁判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裁判要旨:
從合同簽訂的內容來看,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了原告享有所謂股權的起止時間為2013年9月11日到2016年9月25日。本院認為,我國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存續(xù)期間取決于公司的存續(xù)期間,即股權因公司注銷而消滅。通常而論,股權轉讓并無約定股權所有期限的必要。另從香榭麗舍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來看,公司經營截止期限為2016年11月9日,顯然,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原告持有股權截止時間要明顯早于該時間節(jié)點。據(jù)此,有理由懷疑原、被告協(xié)商轉讓的“香榭麗舍公司的0.50%股權股份”實際并非香榭麗舍公司的股權。根據(jù)前文分析,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真實有效,依法應予確認。因轉讓的“股權”并非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客觀上無法在工商登記層面進行股權登記,且雙方亦并未在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股權工商登記事項。因此,是否能進行股權工商登記,不影響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的履行,亦當然不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合同應予解除的理由或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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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藝旻訴宋曉華股權轉讓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滬01民終2698號
裁判日期2017年04月19日
裁判要旨:
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于法不悖,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現(xiàn)受讓方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xié)議》,應符合法律關于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合同目的是獲得XX公司2%的股權,而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手續(xù)系使股權變動產生公示效力,并非判斷股權是否交付的唯一標準。在股權轉讓雙方內部,股權是否交付應以雙方關于股權交割的意思表示為準。根據(jù)《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六條的約定,雙方股權交割的時間為該協(xié)議生效之日。且轉讓方在XX群中通知受讓方參加XX公司會議行使公司決策權以及受讓方要求退股的表述來看,此時雙方均已認可受讓方已具有了XX公司股東的身份。故受讓方已獲得了XX公司的股權,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并不影響受讓方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受讓方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股權在何時發(fā)生交割
九民紀要觀點為:“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即股東登記于股東名冊、參與公司經營是獲得股權的實質要件,工商登記僅為形式要件,產生對抗效力。如雙方未就合同目的、變更操作節(jié)點、操作義務等進行明確約定,則配合辦理工商登記僅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附隨合同義務,且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是公司義務 而非股東義務,受讓方很難主張因出讓方不配合辦理工商登記,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根本違約導致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對于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司法審判中一般只會根據(jù)合同性質、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各方的需求等做出全面判斷,以確認合同目的到底是否能夠實現(xiàn),如股權轉讓合同目的就是在于取得股權,那么如果可以取得股權,無法律障礙,基本都不構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此外,如法院認為實質上守約方已取得股權,登記不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僅是一般違約或輕微違約,則受讓方主張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要承擔很高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九民紀要》第47條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xiàn),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xiàn),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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