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涉案債務為分期履行債務,保證期間應自最后一筆債務到期日開始起算,債權人按照這種計算方式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應當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案情摘要
1、武栓與靳再良就雙方之間存在的股權糾紛于2013年5月6日達成《協(xié)議》:將靳再良在林陽煤業(yè)公司及林陽咨詢公司的股份權益以勞務顧問費的形式,由武栓給付靳再良1960萬元,由鮑建軍提供擔保。該筆款項分筆支付,......其中最后一期的付款日期為2014年4月30日。
2、2013年7月18日,武栓給靳再良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因林陽煤業(yè)公司與林陽咨詢公司注銷,涉及靳再良顧問、勞務費用,今欠到靳再良1960萬元,還款時間照協(xié)議執(zhí)行。欠款人:武栓;擔保人:鮑建軍。
3、2014年5月26日,靳再良訴至法院要求鮑建軍承擔保證責任。
爭議焦點
鮑建軍是否應當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保證責任?
法院認為
2013年7月18日,武栓給靳再良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因林陽煤業(yè)公司與林陽咨詢公司注銷,涉及靳再良顧問、勞務費用,今欠到靳再良1960萬元,還款時間照協(xié)議執(zhí)行。欠款人:武栓;擔保人:鮑建軍?!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北景钢校U建軍提供的擔保,未約定擔保方式,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涉案債務為分期履行債務,保證期間自最后一筆債務到期日,即2014年4月30日起算,靳再良于2014年5月26日起訴向鮑建軍主張權利,在保證期間內(nèi)。因此,鮑建軍應當對案涉176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4454號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放棄】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擔保法》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類案判決
(2005)民二終字第185號:“本案分期償還的債務的保證期間應當從合同債務最后到期日開始起算。原審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個案答復處理本案,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根據(jù)本案上訴人信達鄭州辦事處的催收情況,鄲城生化廠、鄲城熱電廠所擔保的全部擔保債務均未超過訴訟時效。信達鄭州辦事處關于本案債務未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鄲城熱電廠對鄲城化肥廠借款本金1625萬元及其利息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實務分析
為分期履行同一債務提供連帶保證,如果對于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沒有特殊約定,應當如何起算問題,實務中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即有權向保證人主張責任,此時應當起算單筆履行之債務的保證期間,另一說認為應參照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規(guī)定(訴訟時效規(guī)定第五條和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自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保證期間。本文援引判例就是后者觀點,筆者贊同。筆者認為,對于分期履行的同一債務,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和保證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這有利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持續(xù)合作,可避免迫使當事人頻繁就其中每一期未履行的債務主張權利、引發(fā)惡化關系,同時如此操作也會出現(xiàn)增加當事人訟累的情形。
另外,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此處所指的“同一債務分期履行”主要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分期還本的借款等情形,不包含利息、紅利、租金等定期給付債務,該觀點認為后者所列舉的債務類型屬于分期形成的獨立債務,應當獨立計算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一孔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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