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追收債權,是指管理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其他權益予以追收的履職要求之一。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負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依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因為債務人在進入破產程序前,可能存在對他人享有債權的情形,債權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除重整程序中債務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自行管理財產和開展營業(yè)活動的情形外,讓管理人實際控制債務人財產,能夠有效防止債務人通過各種手段隱匿和轉移破產財產,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以及各方的利益。另外,管理人自身對外追收債務人債權,結合其“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職責,更方便管理人了解相關法律關系、促進其履行有關職責。
一、對外追收債權的特點
(一)對外追收債權的范圍
《企業(yè)破產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是指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人,該債務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也可以是受理破產申請后成立的。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人,既可以是因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法持有,也可以是因其他原因的無權占有。
(二)對外追收債權中次債務人的責任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據(jù)此規(guī)定,不免除次債務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的條件是次債務人明知債務人破產,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卻故意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如果行為人不知債務人破產,則可免責。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狀態(tài)在實踐中一般以法院的公告是否能使其得知為界定標準。所以,如果次債務人向債務人進行了清償或者交付了財產,但并未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債務人將收回的債權交由管理人處理,亦免除次債務人責任。
二、對外追收債權的管轄
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管轄的類型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應訴管轄和協(xié)議管轄,但是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之后,對于債務人的訴訟、仲裁案件,一般交由受理破產的法院集中管轄,主要是為了避免多個法院之間因溝通不夠作出的裁判使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債權債務關系變得復雜,從而妨礙破產程序的高效進行,而且有些案件與破產程序密切相關,有一些法院法庭對該類案件的專業(yè)度不高,不容易查明事實適用法律。
所以,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2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對外追收債權系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在接手債務人事務后的職責,其應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4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債務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如對有關債務人的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糾紛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币虼?,在有標的額重大、案情疑難、專業(yè)性較強的案件出現(xiàn)時,依法享有管轄權的受理破產法院不便審理時,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管轄,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確定對外追收債權糾紛案由的注意事項
對外追收債權糾紛與追收未繳出資糾紛、追收抽逃出資糾紛以及追收非法正常收入糾紛的權利基礎不同,因此不能混為一談。對外追收債權的權利基礎是債權請求權,其對象主要是次債務人或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其主要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17條,而追收未繳出資糾紛、追收抽逃出資糾紛以及追收非法正常收入糾紛的對象主要是債務人的出資人、董事、監(jiān)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其分別主要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35條、《公司法》第35、91條以及《企業(yè)破產法》第36條,故管理人基于物權請求權要求相關人員交付財產而產生的糾紛不應確定為對外追收債權糾紛。
四、對外追收債權中管理人怠于履職的處理
管理人對外追收債權系《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職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23條規(guī)定,個別債權人有權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次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即債權人原則上應當通過督促管理人行使追收權利,如果經(jīng)督促,管理人依然不作為的,個別債權人有權代表全體債權人起訴,提起對外追收債權訴訟。所以,對外追收債權的行為除了管理人可以作出,在必要時也可由債務人的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作出,其前提系管理人經(jīng)督促后仍不作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因此追回的財產應當歸入債務人財產。
延伸閱讀
1、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12月10日作出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钡|欣泰公司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未超過前述規(guī)定標準。
2、上訴人大慶中丹公司主張案涉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并據(jù)此要求不支付450萬質保金,故其依法應對案涉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訴人大慶中丹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中丹公司”)與被上訴人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東欣泰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一案,上訴人大慶中丹公司不服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6民初16號民事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慶中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艷秋,被上訴人丹東欣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伊雪梅、李世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事實和理由:第一,無功補償裝置(SVG)設備款700萬元,不應支付給被上訴人,而應等待另案處理結果。雙方2017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往來款中,有700萬元為乙方(被上訴人)代甲方(上訴人)采購的案外人湖北三環(huá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SVG設備,由于設備調試過程中根本不能滿足驗收合格的條件,因此無法通過驗收。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700萬元暫緩支付,追索方式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訴訟解決,要求湖北三環(huá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貨及賠償損失。同時,依據(jù)上訴人、被上訴人及案外人湖北三環(huá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拉彈泡300MW風電場工程35kV靜止動態(tài)無功補償成套裝置(SVG)采購合同(合同編號:LDP-P-05)》第24.2條約定,“買方每次向賣方付款前,必須接到委托方的書面通知方可付款,未接到委托方書面通知不得向賣方支付任何款項,否則產生一切后果均由買方自行負責?!北景副簧显V人付款均未征得上訴人同意。上述合同已經(jīng)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尚未作出判決。若上訴人請求得到支持,應當由湖北三環(huá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將丹東欣泰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貨款退回。故無功補償裝置(SVG)設備款700萬元,上訴人應不予支付給被上訴人。
第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140萬元債權,應一并審理并予以扣除。該140萬元原為案外人對被上訴人享有的債權,后經(jīng)各方協(xié)商,該140萬元的債權已經(jīng)轉給上訴人,已經(jīng)成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合法享有的債權,該140萬債權應相互頂賬處理,不能做另案處理。第三,被上訴人供貨的箱式變壓器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尚需解決,質保金450萬元應當暫不予支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釆購200臺美式箱變事宜簽訂了《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拉彈泡300麗風電場工程美式箱變采購合同LDPP》,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為買方就合同設備簽發(fā)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二年。合同價款包含調試費。根據(jù)合同4.2.2條約定,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250小時后買、賣雙方代表簽署的初步驗收證書正副本各兩份。根據(jù)合同第8條約定質量保證期為:“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為買方就合同設備簽發(fā)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二年。合同設備在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質量保證期自合同設備修理或更換完畢之日起重新計算?!本C上,合同設備進入質保期的順序為:1、調試;2、滿足試運行250小時合格,簽發(fā)預驗收書;3、簽發(fā)完畢驗收證書方能進入質保期。但目前實際情況是設備應進入質保期的條件中,第一步調試尚未履行完畢。就設備調試與排查事宜,上訴人多次致函被上訴人,但一直未能給予解決。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一審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未能舉證,因此質保金450萬元應扣除。第四,利息不應當支持同期貸款或者同業(yè)拆借的1.5倍。因被上訴人沒有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才導致上訴人的款項不能支付,故不應當支付利息。
丹東欣泰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大慶中丹公司立即給付丹東欣泰公司貨款26,714,924.55元及違約金(自起訴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數(shù)額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丹東欣泰公司與大慶中丹公司之間存在業(yè)務往來。2018年2月26日,丹東欣泰公司作為甲方,大慶中丹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主要約定:“因乙方就杜爾伯特蒙古自治縣拉彈泡風電項目與安達廣源老虎崗風電項目,向甲方采購設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分歧,因此,乙方主張向甲方追索少發(fā)電損失(因甲方的貨物質量問題,以及甲方的貨物與乙方的風力發(fā)電組參數(shù)不一致等問題,甲方則認為乙方核算的金額過高。
為此,雙方同意,由乙方將庫存設備給甲方,抵償乙方欠甲方的部分貨款)?,F(xiàn)經(jīng)甲、乙雙方平等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經(jīng)雙方同意,乙方以庫存設備(風力發(fā)電機組,含塔筒、葉片等)抵賬給甲方,評估價值為3505萬元,抵賬金額為3150萬元。庫存設備詳見附件《設備清單》。二、本次抵賬后,甲方對乙方享有的債權減少31,500,000元(人民幣叁仟壹佰伍拾萬元整)。
因此,上述31,500,000元(人民幣叁仟壹佰伍拾萬元整),沖減甲方對乙方享有的應收賬款。發(fā)票開具時間由雙方協(xié)商。三、簽訂本協(xié)議后,一部分產品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點將設備交付給甲方,一部分產品由甲方去乙方的地點自取。甲方已經(jīng)對產品檢驗完畢,甲方以現(xiàn)狀接收設備。”同日,丹東欣泰公司作為甲方,大慶中丹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對賬單》,約定:“經(jīng)甲、乙雙方進行核對,雙方賬款如下:1、截至2018年2月25日,乙方應付甲方貨款金額:92,807,812.05元。2、根據(jù)甲、乙雙方于2018年2月26日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抵賬金額為:31,500,000元。綜上,乙方實際應付甲方貨款61,307,812.05元?!?/p>
2018年2月28日,丹東欣泰公司作為甲方,大慶中丹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對賬說明》,約定:“截至2018年2月27日,乙方應付甲方貨款金額:61,307,812.05元。其中,根據(jù)雙方2018年2月2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甲方對該協(xié)議書中涉及的一系列第三方應付款,由乙方將該款直接支付給協(xié)議中的系列第三方,金額為34,592,887.45元,詳見《協(xié)議書》。綜上,當上述《協(xié)議書》生效后,乙方應付甲方貨款金額為26,714,924.55元(61,307,812.05元減去34,592,887.45元)?!?/p>
另查明:在雙方經(jīng)濟往來過程中,大慶中丹公司分別于2014年2月26日和2015年9月5日向丹東欣泰公司發(fā)出相關函件,主要內容均為因丹東欣泰公司未按約定交付貨物,指定丹東欣泰公司于相應的期限內交付貨物,并要求丹東欣泰電氣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再查明:因丹東欣泰公司與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該院作出(2016)遼0604財保6-2號民事裁定,凍結丹東欣泰公司對大慶中丹公司應收賬款債權3500萬元。
丹東欣泰公司以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橛桑蛞粚彿ㄔ禾岢鲋卣暾?。一審法院?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遼06破5-1號民事裁定,受理丹東欣泰公司重整申請,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擔任丹東欣泰公司管理人。2019年8月5日,經(jīng)丹東欣泰公司管理人申請,一審法院作出(2017)遼06執(zhí)103-1號執(zhí)行裁定,解除丹東欣泰公司對大慶中丹公司應收賬款債權3500萬元的凍結。本案訴訟過程中,大慶中丹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以電子郵件形式,向丹東欣泰公司管理人發(fā)出聯(lián)系函,要求丹東欣泰公司指派售后人員保障調試工作。4月24日,丹東欣泰公司回函,主要內容為,因丹東欣泰公司處于重整階段,一切事宜由管理人審批處理。管理人的意見為因出現(xiàn)問題的產品已過三年的保修期,如維修需要收取設備維修費,且需要更換的設備零件及工作人員的差旅費均由用戶承擔。
同日,大慶中丹公司向丹東欣泰公司發(fā)出復函,主要內容為:合同價款包含調試費,應由丹東欣泰公司負責調試,但丹東欣泰公司一直未委派人員進行調試。且根據(jù)合同約定,質量保證期為買方就合同設備簽發(fā)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二年。合同設備在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質量保證期自合同設備修理或更換完畢之日起重新計算。希望丹東欣泰公司盡快委派人員解決調試與售后維修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丹東欣泰公司和大慶中丹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對賬單》及2018年228日簽訂的《對賬說明》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jù)前述協(xié)議的約定,經(jīng)雙方對賬,以設備抵頂并扣減大慶中丹公司直接對第三方付款后,截至2018年2月27日大慶中丹公司應付丹東欣泰公司貨款金額為26,714,924.55元。故丹東欣泰公司主張大慶中丹公司給付貨款26,714,924.55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
關于大慶中丹公司辯稱丹東欣泰公司給大慶中丹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一節(jié)。大慶中丹公司提供的設備照片未顯示設備生產者或者提供者的信息,亦未能顯示其他能夠明確設備生產者或者提供者信息的標識,在丹東欣泰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照片不能證明內容中的設備是丹東欣泰公司生產或者提供的,大慶中丹公司以該照片抗辯丹東欣泰公司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并給大慶中丹公司造成損失,依據(jù)不足。大慶中丹公司抗辯稱丹東欣泰公司主張的貨款中包括丹東欣泰公司采購案外人湖北三環(huá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設備的貨款700萬元,且相關設備經(jīng)鑒定質量不合格,故不應支付該700萬元,但因雙方2018年2月28日簽訂的《對賬說明》明確載明,丹東欣泰公司對該協(xié)議中涉及的一系列第三方的應付款,由大慶中丹公司將該款直接支付給協(xié)議的系列第三方,扣減該部分款項后大慶中丹公司應付丹東欣泰公司貨款26,714,924.55元。并且針對大慶中丹公司辯稱的700萬元貨款及對應的設備,大慶中丹公司已經(jīng)另案對案外人湖北三環(huá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故大慶中丹公司在本案中再次就該設備質量問題向丹東欣泰公司提出抗辯,不符合雙方《對賬說明》的約定,不予支持。
另外,大慶中丹公司辯稱丹東欣泰公司拒絕履行調試義務,給大慶中丹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并提供了與丹東欣泰公司工作人員往來函件予以證明。根據(jù)大慶中丹提供的雙方往來函件的內容可以看出,大慶中丹公司要求丹東欣泰公司免費調試,丹東欣泰公司管理人則認為設備保修期已屆滿,產生的費用應由大慶中丹公司支付,雙方就相關費用的負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丹東欣泰公司未委派人員。在大慶中丹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丹東欣泰公司設備確實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需要調試或者維修,亦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雙方之間存在關于丹東欣泰公司未按大慶中丹公司要求委派人員調試或維修設備時,大慶中丹公司有權拒付雙方2018年2月28日簽訂的《對賬說明》載明的應付貨款的情況下,大慶中丹公司僅憑丹東欣泰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后發(fā)生的雙方往來協(xié)商函件作為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依據(jù)不足,亦不予支持。
關于大慶中丹公司辯稱應扣減140萬元一節(jié)。大慶中丹公司主張扣減的140萬元款項涉及案外人大慶國風電力有限公司對丹東欣泰公司享有的債權以及丹東欣泰公司對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的債權。因該筆款項與本案貨款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且簽訂有關該筆款項抵頂協(xié)議的主體除丹東欣泰公司和大慶中丹公司外,還涉及案外人大慶國風電力有限公司、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及黑龍江瑞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故該款項在本案中不予調整,大慶中大公司抗辯抵頂本案貨款,不予支持。關于丹東欣泰公司主張大慶中丹公司自起訴之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貨款數(shù)額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標準給付違約金一節(jié)。丹東欣泰公司與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糾紛,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凍結了丹東欣泰公司對大慶中丹公司應收賬款債權3500萬元,該款項的凍結于2019年8月5日解除。
因款項凍結期間,大慶中丹公司依法不得向丹東欣泰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丹東欣泰電氣主張款項凍結期間的違約金,不予支持,大慶中丹公司應于解除凍結之日即2019年8月5日起支付違約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12月10日作出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丹東欣泰公司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未超過前述規(guī)定標準。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已經(jīng)取消,故大慶中丹公司應以欠付貨款26,714,924.5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標準給付違約金;自2019年8月20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標準給付違約金。
綜上,丹東欣泰公司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大慶中丹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6,714,924.55元;二、被告大慶中丹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以26,714,924.5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款項付清之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標準計算);三、駁回原告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5,374元,由被告大慶中丹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大慶中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二組證據(jù):第一組證據(jù)為雙方2017年6月30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擬證明雙方最終結算的金額為協(xié)議第一頁的2594.56萬元,其中包括案外人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和黑龍江瑞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丹東欣泰公司的款項;根據(jù)該協(xié)議第二頁,丹東欣泰公司應該將交付給大慶中丹公司的貨物退貨后,再由大慶中丹公司支付丹東欣泰公司300萬元。該總金額2594.56萬元中有700萬元為丹東欣泰公司采購湖北三環(huá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設備,由丹東欣泰公司和大慶中丹公司共同訴訟解決。丹東欣泰公司完成退貨約定后滿30工作日,大慶中丹公司在向丹東欣泰公司支付694.56萬元。同時丹東欣泰公司應當更換龍江風電廠的箱式變壓器、主變壓器無質量問題后。協(xié)議寫明該2594.56萬元包含了所有的本金利息;第二組證據(jù)為SVG采購合同、(2019)黑0624民初118號民事判決、(2020)黑06民終1989號案件傳票,擬證明2017年6月30日協(xié)議書第2頁中提到的有700萬元暫不支付,該案正在二審程序中;SVG采購合同第十頁第24.2條約定,丹東欣泰公司向案外人付款,必須接到中丹公司的書面委托,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欣泰公司自行負責。被上訴人丹東欣泰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但前述證據(jù)均與本案無關:2017年6月3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協(xié)議書已被2018年2月26日的協(xié)議書、對賬單、2018年2月28日對賬說明所取代;SVG采購合同、(2019)黑0624民初118號民事判決、(2020)黑06民終1989號案件傳票,均與本案無關。
二審法院認為,2017年6月30日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形成于2018年2月簽訂的《協(xié)議書》、《對賬單》和《對賬說明》之前,前述協(xié)議和對賬單、對賬說明系以最終核對和確認雙方債權債務數(shù)額為目的,且未明確雙方2017年6月30日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不包括在雙方此次對賬確認的范圍,故2017年6月30日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由于雙方2018年2月28日《對賬說明》已明確:“根據(jù)雙方2018年2月2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甲方對該協(xié)議中涉及的一系列第三方的應付款,由乙方直接支付給協(xié)議中的系列第三方,金額為34,592,887.45元”,并且該款項已經(jīng)從上訴人大慶中丹公司應付被上訴人丹東欣泰公司的款項中扣除,故上訴人二審提交的SVG采購合同、(2019)黑0624民初118號民事判決、(2020)黑06民終1989號案件傳票等證據(jù)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在此予以確認。另查明,2017年3月10日,上訴人大慶中丹公司與被上訴人丹東欣泰公司、案外人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瑞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債務轉讓協(xié)議》,約定案外人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瑞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將其對被上訴人丹東欣泰公司應付債務全部轉讓給上訴人大慶中丹公司,自此與被上訴人丹東欣泰公司再無任何債權債務。
再查明,2018年3月1日,被上訴人丹東欣泰公司與案外人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大慶國風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大慶國風電力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3日出借給丹東欣泰公司140萬元整;丹東欣泰公司應收案外人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應收賬款138.51萬元;大慶國風電力有限公司將其對丹東欣泰公司的應收賬款中的138.51萬元的債權轉讓給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將138.51萬元沖銷其對丹東欣泰公司的應付款,即丹東欣泰公司和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再無任何欠款等。二審法院二審補充查明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一審提交的協(xié)議書和債權轉讓協(xié)議在案為憑,可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于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民事糾紛,故應依據(jù)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裁判本案。本案雙方當事人2017年6月30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形成于2018年2月《協(xié)議書》、《對賬單》和《對賬說明》之前,從雙方簽訂前述協(xié)議、對賬單和對賬說明的內容看,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對賬單》和《對賬說明》的目的是全面清理和最終核對、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數(shù)額,并且前述協(xié)議亦未明確2017年6月30日協(xié)議書所包含的700萬元款項不包括在雙方此次對賬確認債權債務數(shù)額的范圍,故應視為該協(xié)議所涉及的債權債務已通過雙方之間的債務清算和沖抵,而被納入2018年2月《協(xié)議書》、《對賬單》和《對賬說明》所確認的債務數(shù)額之中。故上訴人關于案涉無功補償裝置(SVG)設備款700萬元不應支付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關于案涉140萬元債權是否應予扣除問題。首先,本案雙方當事人與案外人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瑞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債務轉讓協(xié)議顯示,案外人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和黑龍江瑞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將其對被上訴人的應付債務轉讓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7年3月10日;而被上訴人丹東欣泰公司與案外人大慶龍江風電有限責任公司、大慶國風電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3月1日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顯示,案涉140萬債權的形成時間為2017年11月13日,沒有證據(jù)顯示案外人已將該140萬元債權轉讓給上訴人,故一審法院以該140萬債權涉及案外人等為由,在本案中不予調整,并無不當
關于案涉450萬元質保金是否應當支付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分別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景钢?,上訴人大慶中丹公司主張案涉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并據(jù)此要求不支付450萬質保金,故其依法應對案涉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上訴人一審、二審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能證明案涉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故其請求不支付450萬質保金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利息是否應當按照同期貸款或同業(yè)拆借的1.5倍支付問題。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8年2月26日、2月28日已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等事實以重新對賬的方式相應扣減,依照該協(xié)議,大慶中丹公司應當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在其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令其按照同期貸款或同業(yè)拆借的1.5倍支付被上訴人利息并無不當。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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