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精智律師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入股的,是否需要評估?稅法與公司法的對此走出了不同規(guī)定。齊精智律師提示公司法因為注冊資本認繳的規(guī)定而不需要評估,而稅法規(guī)定股東以非貨幣出資入股需要評估。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東以非貨幣出資入股,稅法需要評估以確定是否要繳納所得稅。
1、自然人股東以非貨幣出資入股
財稅[2015]4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居民法人股東以非貨幣出資入股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二、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xù)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股東以非貨幣出資入股,公司法層面不需要評估。
1、協商自評作價的非貨幣出資行為,不因未經評估而無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九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這條規(guī)定的內容表明:其一,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依法評估作價不是其履行出資義務的前提條件;其二,只有當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債權人向法院主張以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時,法院才會啟動評估作價程序。
案件來源:(2013)民申字第2479號。
2、確定的實物作價出資,評估價值高于協商價也無權取回!。
裁判要旨:出資人明確以確定的實物出資且協商明確價額,未及時完成相關過戶手續(xù),后經督促履行其出資責任過程中,主張所約定的出資實物實際價值超過協商價額,要求對出資實物進行評估,且主張僅在協商作價的范圍內部分轉移承諾的出資實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湖北美力高科技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一般股東權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3)民申字第2479號]
綜上,股東以非貨幣出資入股的,公司法因為注冊資本認繳的規(guī)定而不需要評估,而稅法規(guī)定股東以非貨幣出資入股需要評估。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仲裁員、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專業(yè)律師,微信號1336398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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