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齊精智律師
注冊資本是工商法律上的概念,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是會計上的概念。注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公司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yè)章程,或合同、協(xié)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yè)的資本,即企業(yè)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協(xié)議、章程規(guī)定實際交納的資本數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東法律上實繳出資的,則可能包括會計上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部分,法律上的注冊資本而不包括會計上資本公積部分。認繳而未實際繳納的出資并不在會計核算的范圍內,認繳出資既不是實收資本,也不是資本公積,當然也不構成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 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以及資本公積的不同含義
(1)注冊資本是工商法律名詞—體現在營業(yè)執(zhí)照上
注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公司章程載明
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注冊資本分為實繳和認繳。
(2)實收資本是會計名詞—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yè)章程,或合同、協(xié)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yè)的資本,即企業(yè)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協(xié)議、章程規(guī)定實際交納的資本數額,或者說,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
(3)資本公積是會計名詞—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由于接受捐贈、資本(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yè)、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
資本公積金屬于公司,而非股東個人。公司新增資本時,為了維持原有投資者的權益,新增出資不應全部作為實收資本。這是因為,在企業(yè)正常經營過程中投入的資金雖然與企業(yè)創(chuàng)立時投入的資金在數量上一致,但其獲利能力卻不一致。企業(yè)從投資到取得回報,中間要經歷許多時間和完成各項工作,面臨諸多投資風險。而現企業(yè)進入正常經營階段,且已完全具備預(銷)售條件,可實現收益。因此,相同數量的投資,由于出資時間不同,其對企業(yè)的影響程度也不同,由此帶給投資者的權利也應當不同;早期出資帶給投資者的權利要大于后期出資帶給投資者的權利。所以,新增出資需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原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蛘哒f投資人的投資只有一部分計入實收資本屬于投資人,而其他計入資本公積,屬于公司。股東的投資溢價因會計處理計入資本公積金,不能成為資本公積金屬于股東的理由。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226號判決裁判要旨:資本公積金屬于公司的后備資金,股東可以按出資比例向公司主張所有者權益,但股東出資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轉變?yōu)楣镜膫鶆沼嬎憷ⅲ兿喑樘印?/p>
二、股東貨幣增資與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之間的關系?
(1)股東認繳增資的情況
認繳出資本質上是對公司出資的承諾,而非實際出資,因此在會計核算中,認繳出資既不在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也不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即無需進行會計核算。但在公司法上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法律效力,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限度和基礎。
舉例:甲公司原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為0元、資本公積為0元。后股東對公司認繳增資人民幣1000萬元,取得50%的股權比例?,F公司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為0元、資本公積為0元。
(2)股東實繳貨幣增資,但未溢價。
股東將認繳的出資額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實繳到位并登記為注冊資本,股東以其實繳的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實繳的出資在實收資本賬戶進行會計核算,貸記實收資本賬戶。
舉例:甲公司原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為0元、資本公積為0元。后股東對公司實繳增資人民幣1000萬元,取得50%的股權比例?,F公司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為1000元、資本公積為0元。
(3)股東實繳貨幣增資,資本產生溢價。
股東將認繳的出資額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實繳到位,但將一部分出資作為注冊資本登記并在實收資本賬戶進行會計核算,另一部分超出注冊資本部分的出資作為資本公積,資本公積部分無需在公司登記時進行登記,但須在資本公積賬戶進行會計核算,貸記資本公積。
舉例:甲公司原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為0元、資本公積為0元。后股東對公司實繳增資人民幣2000萬元,取得50%的股權比例。其中1000萬計入實收資本、1000萬計入資本公積?,F公司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資本公積為1000萬元。
三、法院判例認為增資擴股要以凈資產為基礎,而非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
(1)公司控股股東并未按當時公司的凈資產額進行,而是按照大大低于當時公司凈資產額的公司注冊資本進行增資,損害了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以解決流動資金為由,沒有審計、評估,沒有作凈資產評估,持85%股份的公司大股東力主增資擴股,作出決議,增資注冊資本的50%。小股東所占15%的股權一下子降為6%。小股東認為此舉實際是稀釋自已的股權。法院認為,大股東對小股東應有信有義,不得為私利損害小股東利益。判決大股東賠償小股東近千把萬損失。
案件經過:奇業(yè)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項目公司。注冊資本2100萬元,有兩位股東,分別為旦威公司和智安任。兩股東的股份分別為85%、15%。至2005年12月31日,奇業(yè)公司沒有給智安任分配紅利。2005年5-11月,奇業(yè)公司以流動資金缺乏為由頭,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奇業(yè)公司增資1900萬元;引入戰(zhàn)略投資者增資1000萬元。智安任認為這是惡意投資,當然不肯。
2006年3月,奇業(yè)公司經工商局核準,注冊資本登記為5000萬元。奇業(yè)公司出資3685萬元,占73.75%股權;戰(zhàn)略投資者出資1000萬元,占20%的股權;智安任出資315萬元,占6.3%股權。奇業(yè)公司沒有對公司凈資產審計、評估,完成上述增資行為是以原注冊資本2100萬元為增資時凈資產為基礎。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奇業(yè)公司可實現凈利潤7580萬元,所有者權益1.1億元,公司凈資產評估值1.5億元(含注冊資本5000萬元)。 智安任在股東會開會時就不同意增資擴股。現經旦威公司主導,奇業(yè)公司已經把增資擴股這個生米煮成熟飯。智安仁起訴,要求旦威公司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300萬元。理由是沒有財務審計,沒有評估公司凈資產,且公司不缺流動資金。按原注冊資本比例增資,不能體現真實的股權價值。股份被稀釋,權益遭搜刮。
法院認為,奇業(yè)公司按資本多數決作決議程序合法,但旦威公司在實施奇業(yè)公司增資決議時,應當公平維護小股東的權益,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陀^上,奇業(yè)公司的增資決定,并未按當時公司的凈資產額進行,而是按照大大低于當時公司凈資產額的公司注冊資本進行增資,此舉顯著降低了智安任所持股權的價值,給其造成了損失。
智安任在增資擴股前的股權價值是(1.5-0.29億元)*15%,約1800萬元。智安任在增資擴股前的股權價值是1.5億元*6.3%,約978萬元。智任的股權價值約縮水916萬元。法院判決,旦威公司賠償智安任916多萬元。
案件來源: 1、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06)靜民二(商)初字第755號(2008年2月13日) 2、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二中民三(商)字第238號(2008年9月3日)
(2)以凈資產為基礎的增資擴股,不能因原股東抽逃出資而撤銷增資收購協(xié)議。
裁判要旨:協(xié)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以合并報表的凈資產作為增資價格。應認定投資公司在決定投資時關注的是收購時目標公司的凈資產狀況,而非注冊資金的狀況。故目標公司抽逃出資的行為并未影響投資公司的投資行為,不構成欺詐。 案件經過:A公司是一家專業(yè)風險投資公司,曾以IPO方式收購多家公司進行包裝上市。目標公司系B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原有兩名股東:自然人股東系周某之妻張某,出資30萬元;法人股東系周某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出資4970萬元。B公司成立后20天內,周某即將注冊資本用于償還其欠第三方的債務。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采用"先債后股"方式,先向B公司借款5000萬元,此后在委托審計機構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后,將5000萬元借款轉成投資款向B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后B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為:A公司持股49%,周某持股50.71%,張某持股0.29%。后周某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捕,A公司以周某抽逃注冊資本、虛構業(yè)務、隱瞞資金用途三項理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合作收購協(xié)議。
法院審判:本案中的合作協(xié)議包括借款協(xié)議及股權轉讓協(xié)議兩個部分,公司債權人以"先債后股"方式投資目標公司,已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前期盡職調查,嗣后以注冊資本抽逃為名要求撤銷協(xié)議的,不應獲得支持。
案件來源:《人民法院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倩。
綜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非注冊資本,無論是實收資本部分還是資本公積部分,一旦股東將出 資繳付公司,該實繳的出資即構成公司法人財產的一部分,是公司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相應地,該實繳出資分別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中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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