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連帶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關系到連帶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并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并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及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問題請示的答復》(2003年9月8日 [2003]民二他字第25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報[2003]5號《關于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并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從而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簽字時起算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齊精智律師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包括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動催收或提示債權,以及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權人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兩種情形。請示所涉案件的保證人—個舊市配件公司于保證期間內,在所擔保的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并承諾“繼續(xù)履行原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即屬《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精神。依照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自保證人個舊市配件公司承諾之日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
二、債權人直接通過公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不能產生主張權利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必須由保證人實際受領或能夠實際受領方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因保證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導致無法受領的情況下,才能以公告送達這一擬制受領的方式主張權利。保證人在其并未處于下落不明狀態(tài)的情況下,債權人所發(fā)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保證人就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成立。
案件來源:《陳昭海、陳駿民間借貸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178號】
三、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應參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裁判要旨:本案再審判決明確了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我國法律僅規(guī)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得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具體應以何種方式主張權利,法律未有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直接決定著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對雙方當事人存在重大影響。本案再審判決闡明,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凡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以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告送達清收通知書等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者保證人自行認諾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的,都可以產生解除保證期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以公告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應符合三個前提條件:1、保證人下落不明;2、公告的內容需有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3、公告的媒體應當是國家級或者保證人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媒體。債權人不符合上述條件采取公告方式主張權利的,不產生主張權利的法律效果。
案件來源:陳昭海與陳駿、胡秀娟、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張德全民間借貸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178號
四、債權人放棄對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不能免責。
裁判要旨:對于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連帶保證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債權人放棄對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在實體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不能主張免責。
案件來源:孔林才與寧夏青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78號]。
五、連帶保證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效力及于其他保證人。
裁判要旨:在連帶共同保證中,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證人。因此,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僅向部分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其他連帶保證人不得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而免責。
案件來源:浙江省諸暨市康業(yè)醫(yī)藥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64號]
六、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由擔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并非專屬管轄,其訴訟管轄約定應為有效。
裁判要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該規(guī)定并非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因此本案當事人關于管轄的約定并未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其訴訟管轄約定應為有效。
案件來源:《重慶國際實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首創(chuàng)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2005)民二終字第125號】
七、債權人以郵寄信函方式向保證人主張責任,對于是否超保證期間的認定,應以該信函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寄出為準。
裁判要旨:債權人以郵寄信函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的,對于是否超過保證期間的認定,應以該信函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寄出為準,而非以保證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收到為準。即便債權人不能證明保證人收到了該信函,也不能因此否認債權人已向保證人主張了相應權利的事實。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0號“某資產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見《雙方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借款合同變更對保證人責任的影響所作的特別約定不能對抗因借款合同變更導致保證人法定免責的情形——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與上海萬泰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區(qū)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審判長付金聯,代理審判員王濤、李相波),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第五卷(上)》(2011:339)。
八、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并提供了存根及內容,應認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裁判要旨: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證據,應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沒有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2003〕民二他字第6號),見《郵寄送達催收通知書法律效力問題——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沒有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答復之解說》(孔玲,最高院民二庭),載《民商事審判指導?請示與答復》(2005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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