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利平律師
在社會活動中,當事方都希望在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或仲裁解決相應糾紛。當事方在相應的協(xié)議或合同中約定到有利于自己的一方法院管轄,這樣約定的目的是從訴訟成本和訴訟經(jīng)驗等方面考慮。比如:如果自己是乙方,則希望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自己是甲方,則希望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約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首先解決了差旅費的情況,方便應訴,更重要是減少了溝通和經(jīng)驗不足等問題,自己所在地的當?shù)氐姆ㄔ号欣头ㄔ河^點、當?shù)卣叩?,當?shù)氐拇砺蓭熁蜃约合鄬κ潜容^了解的,大大降低了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或敗訴的風險。本文對于約定仲裁及其他約定的情況不做探討,僅對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后能否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相應問題與大家交流和學習。
本文探討的目的是,希望在管轄方面給予訴訟主體比較寬松的訴訟環(huán)境,使得當事人能夠更加自主的選擇管轄法院,盡量減少我國部分地區(qū)法院案件量極大而影響司法效率,引導當事人向案件較少、效率較高的法院起訴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保障被告積極應訴答辯,減少公告送達,防止虛假訴訟和提高案件的調解結案問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如果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當然能向原告所在地起訴,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能否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實踐中爭議很大!本文根據(jù)我們近期實踐,簡單闡述一下我們的觀點,懇請各位同仁批評指正。
對于相應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情況,我們認為相應的約定不是必須或應當?shù)囊馑?,沒有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屬于法定管轄,沒有明確約定排除的,則被告住所地法院應當有管轄權,不能無故剝奪相應訴訟權利。
對于約定的管轄條款中沒有明確約定“必須”“應當”向原告所在地起訴的,屬于沒有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意思,我們認為這是根據(jù)簡單的文字表面的意思。根據(jù)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李志芬在中國法院網(wǎng)發(fā)表的相應觀點認為: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可視為原告純獲利益的合同,這時在不損害被告利益的情況下,原告放棄該利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屬于原告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我們還認為如果在起訴時被告確實在其住所地,原告向被告住所地起訴,更加有利于被告的權益,方便被告訴訟和行使抗辯權,從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增加案件調解的可能性,減少申請執(zhí)行人的案件數(shù)量。
再者,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的管轄相對是比較寬松的,沒有特別的死板規(guī)定,相應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當事方訴訟,查清案件事實、節(jié)約司法資源、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和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等考量和設置?!睹袷略V訟法》第22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5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第36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13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根據(jù)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我們認為,在相應的合同或協(xié)議中使用“可以”、“可”等類似的約定的,只要不是使用“必須”、“應當”等用語時,原告在發(fā)生糾紛后,是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應當受理,因為被告住所地的管轄屬于法定管轄,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排除的情況下應當具有管轄權,不得隨意剝奪。在(2020)最高法民轄82號中認為: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已經(jīng)應訴答辯,則視為當事人接受管轄,如果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應該在被告應訴前移送相關案件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經(jīng)應訴答辯,即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
根據(jù)我們近期代理的金融機構案件的實踐,合同雖然約定了原告所在地管轄,我們向被告所在地起訴,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對我們起訴的案件進行了立案和受理,也做出了相應判決,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合同中“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屬于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并且已經(jīng)排除了被告法院的管轄。同時,在我們的實踐中,還發(fā)現(xiàn)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訴材料后,被告所在地法院進行訴前聯(lián)調,對于能夠找到相應被告人員的,立案處理?!咀ⅲ哼@種情況被告基本不會提出異議的,因為在被告所在地起訴的,被告是有利于的】同時,在實踐中,還有部分法院,在我們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受理后,相應法院對于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被告,在受理后移送原告所在地法院。同時,我們認為,在實踐中,是可以通過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等方式取得相應法院的管轄權,但是嚴禁提交虛假資料和杜絕使用虛假訴訟的方式。
(注:我們經(jīng)過檢索,未能發(fā)現(xiàn)二審法院明確認為“約定了原告所在地法院后法院支持可以向被告所在地起訴的案件”,如各位同仁有相關判例,請聯(lián)系我們,一定酬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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