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老萬
來源:國朝說(ID:GuoChaoShuo123456)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多份關于投資人和中信信托營業(yè)信托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顯示,法院認為中信信托存在違約行為,就投資人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事情的起因,2015年4月,中信信托發(fā)起設立安州價值優(yōu)選26號風險緩沖證券投資信托計劃,信托期限1年,總共募集信托資金22550萬元,其中A類信托資金18040萬元、B類信托資金4510萬元。
投資人周某認購26號信托計劃100萬元,成為B類受益人。2015年12月11日,中信信托公司開始清算26號信托計劃,并通過專戶向周某分配資金88091.84元,投資者損失超過九成。
投資者周某認為26號信托計劃涉嫌對A類受益人保本保收益,嚴重侵害周某在內(nèi)的B類受益人利益,信托合同中有關保底條款無效,不過這一訴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從上述交易結構來看,26號信托計劃屬于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產(chǎn)品,優(yōu)先和劣后的比例為4:1。
法院認為:該信托計劃雖對A類受益人固定信托收益明確約定了預期年化收益率,但并不承諾保證A類受益人能夠按照該收益率取得收益,也不保證A類受益人信托資金本金不受損失;且對該固定收益率以及優(yōu)先順序的約定僅是對兩類受益人收益率高低及分配順序的不同安排,并不能保證實際運行中A類受益人固定收益的確定收取及本金不受損失。《信托合同》也明確寫明受托人對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chǎn)的盈虧不做任何承諾,故從約定內(nèi)容來看,并不能證明涉案信托計劃對A類受益人設定了保底條款。
而中信信托之所以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中信信托存在以下違約行為:
1、無證據(jù)證明中信信托公司對于26號信托計劃的風險進行了充分的提示說明;
2、中信信托公司在風險提示義務方面存在履行瑕疵;
3、中信信托公司存在未依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
4、26號信托計劃中,中信信托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信托凈值觸及預警線及平倉后的通知義務;
5、26號信托計劃平倉完成后,中信信托公司進行了固定收益現(xiàn)金管理產(chǎn)品的交易,該交易行為違反《信托合同》的約定;
6、中信信托公司未及時進行清算構成違約。
從上述違約行為來看,中信信托違反受托人義務的行為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為不對應具體的信托財產(chǎn)操作的違反受托人義務行為,如風險提示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另一類為對應具體信托財產(chǎn)操作的違反受托人義務行為,如通知義務、清算分配義務。
在投資人具體損失認定上,法院認為,證券市場的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當由信托受托人承擔,而中信信托在信托單位凈值達到預警線時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是信托計劃無增強資金進入直接跌破平倉線的直接原因,最終確定中信信托應賠償損失的核算方式為:(信托單位凈值減少總額-已計提費用及A類受益人的固定信托收益)×B類受益人個人投資數(shù)額占總體B類受益人投資總份額中的份數(shù)。
經(jīng)過核算,法院最終判定中信信托對投資人周某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為485371.23元,也就是說對于26號信托計劃所有的B類投資人,中信信托需要賠償數(shù)額約2189萬。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信托需要賠償?shù)倪€有27號信托計劃,這個信托計劃需要賠償金額約137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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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一哥被判敗訴,恐賠償數(shù)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