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娟、嚴樂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前言
上一篇 —— 《合并分類及合并公司注冊資本金計算》中,我們圍繞公司合并并購交易的分類及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計算進行了解讀,但在實踐中,對合并并購交易各方在并購交易中各自的持股比例如何計算,成為交易各方爭議的焦點,也是合并并購的交易難點。
通常,合并并購交易中,參與并購交易股東參與交易的基本原則是“資本充足,等額交易”;在此原則下,參與交易各股東方持股比例核算的基本原則為:股東在原有公司中享有的股東權益等于在合并后公司股東權益。
但因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程度不同,在合并并購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的計算方式;故本篇以模擬案例的方式,對同一控制下、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并購交易中交易方持股比例核算進行分享。
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類交易
甲、乙分別持有A公司80%和20%的股權,A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000萬元,賬面凈資產為4000萬元。同時甲、乙分別持有B公司90%和10%的股權,B公司注冊資本金為3000萬元,賬面凈資產為6000萬元。
目前,基于業(yè)務整合,甲、乙一致同意通過對A、B公司進行合并,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完成合并并購交易后,由甲實際控制吸收合并后的A公司。在該并購交易中,甲、乙未來持股比例如何計算?
本案例中,由于甲均為A、B公司的實際控股股東,本次合并并購交易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故采用權益結合法進行財務處理,無需對被合并方資產進行估價,以賬面原值入賬即可。
在本案例中:合并后A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高不得超過A、B公司注冊資本金之和,即5000萬元;
甲在合并并購交易后公司的持股比例:
(4000×80%+6000×90%)/(4000+6000),即86%;
乙在合并并購交易后公司的持股比例:
(4000×20%+6000×10%)/(4000+6000),即14%。
在此,需要特別強調的,合并并購交易過程中,各參與股東持股比例的核算過程中,應當以各股東在原公司享有的股東權益作為核算基數(shù),而非注冊資本金;否則,如被合并公司之一存在經營虧損狀態(tài),則無異于忽視了資本充足的原則,損害另一合并交易方的股東權益。
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類交易
甲、乙分別持有A公司80%和20%的股權,A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000萬元,甲為A公司的控股股東;丙、丁分別持有B公司90%和10%的股權,B公司注冊資本金為3000萬元,丙為B公司的控股股東。
目前,基于業(yè)務整合,通過各自內部決議,A公司決定對B公司實施吸收合并,B公司同意A公司的吸收合并方案。經評估,以收益法方式進行資產評估后,A公司的資產凈值為4000萬元,B公司的資產凈值為6000萬元。在該并購交易中,甲、乙未來持股比例如何計算?
由于本次合并并購交易中,A、B公司分別由甲、丙實際控制,故此本次合并并購交易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
(1)公司合并股權估值比例核定:A公司每股價值2元,即4000萬/2000萬;B公司每股價值3元,即6000萬/2000萬,A公司與B公司換股比例為:1:1.5,即甲、乙能以持有的每1股換取B公司的0.67股,亦或丙、丁能以持有每1股換取A公司的1.5股。
(2)公司合并后股東持股比例核定:
甲在合并并購交易后公司的持股比例:
(4000×80%)/(4000+6000),即32%;
丙在合并并購交易后公司的持股比例:
(6000×90%)/(4000+6000),即54%;交易結果及各方持股比例見下圖:
通過公司股權單股價值對比可見,甲、乙于A公司持股價值低于丙、丁于B公司持股價值,基于交易的等價原則,合并后交易各方在A公司所享有的股權價值應于合并前各方所持股權價值相對等;即合并前,甲在A公司持股的股權價值為3200萬元(4000×80%),合并后甲在A公司持股的股權價值仍為3200萬元(10000×32%);可以理解為,在合并并購交易中,各方持有股權的價值是不變項,需通過持股比例進行各方利益的調整。
當然,在非同一控制合并交易中,交易各方會根據(jù)商務實際進行合并后公司持股比例的調整,則需在并購交易中增加某一股東增資或現(xiàn)金補償?shù)牟襟E。在該案例中,如甲仍需在A公司持有51%股權,則可通過向乙、丙、丁受讓19%的股權,或可向A公司進行增資的方式,實際支付1900萬元股權轉讓對價,以實現(xiàn)在A公司的最終相對控股。
通過以上同一控制下合并交易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交易的模擬案例可見,在合并并購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持股比例需以各方在原有公司中實際持有的股權價值為依據(jù),以合并后公司的股權估值為基數(shù),進行最終持股比例的核算,避免在交易過程中因持股比例核算失誤造成股東間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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