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律界諸葛
來源:商事訴訟仲裁研究(ID:gh_9fd304d8a017)
判例主旨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系刑法新增罪名,該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法人;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國家依法對單位財務進行監(jiān)督的目的;
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yè)財務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財務會計報告,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財務會計報告實施隱匿或者故意銷毀的行為。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是會計法規(guī)定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任何單位與個人均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
案情簡介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龐某某先后注冊成立其為法定代表人的天津國盛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盛匯通公司),及以被告人張某某1為法定代表人、龐某某為實際控制人的天津謹信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謹信科技公司),并先后聘用被告人李某某1、施某某1、李某某2、馮某1、張某某1及王某4(另案處理)為公司管理人員,聘用被告人張某、步某、馬某、吳某某為公司財會人員。
其中,李某某1負責財務工作,施某某1負責買賣外匯業(yè)務和其他投資經營活動等工作,李某某2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和股權投資等工作,馮某1初期負責國盛匯通公司買賣外匯工作,后負責國盛匯通公司投資成立的天津亦樂黃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亦樂黃金公司)等工作。
201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龐某某、李某某1、施某某1、李某某2、馮某1、張某某1、張某、步某、馬某、吳某某等人利用國盛匯通公司、謹信科技公司,以委托理財、投資入股的名義,與社會群眾簽訂《創(chuàng)投類·合作投資協議》或《合作投資協議》,約定三個月至三年的投資期限,承諾3%至70%不等的利息,非法向社會公開吸收資金,直接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53777萬元;
其間,被告人龐某某、李某某1、施某某1、李某某2、馮某1通過國盛匯通公司、謹信科技公司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外的英國保威爾平臺,將向社會公眾吸收的資金用于非法買賣外匯,流出資金為人民幣3558萬元,凈損失人民幣3055萬元。上述53777萬元中,另有31633萬元用于償還本息,9003萬元用于支付“傭金”、9821萬元用于股票、股權等各類對外投資。尚未償付給集資參與人的金額約為22144萬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間,龐某某利用國盛匯通公司、謹信科技公司又先后注冊成立了天津國盛匯通農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盛農業(yè)公司)、天津牛布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布衣公司),其中,國盛農業(yè)公司支出人民幣124萬元,牛布衣公司收到人民幣26萬元。
被告人龐某某明知向社會公眾吸收的資金所用于的外匯交易巨額虧損,仍對外夸大宣傳黃金交易、股權投資收益和國盛農業(yè)公司、牛布衣公司的實際經營規(guī)模,組織被告人施某某1、李某某2、馮某1等人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被告人李某某1負責國盛匯通公司、謹信科技公司財務工作,對公司財務實際狀況均應明知,仍積極參與上述行為,并在案發(fā)前,為掩蓋罪行,于2015年10月,指使被告人張某組織被告人步某、馬某、吳某某將國盛匯通公司、謹信科技公司的會計憑證等財務會計資料隱匿和故意銷毀。
案發(fā)后,被告人龐某某、馮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施某某1、張某、張某某1、步某、馬某、吳某某經依法傳喚,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材料、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
2.戶籍材料;
3.國盛匯通公司、謹信科技公司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公司設立登記材料;
4.亦樂黃金公司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公司設立登記材料;
5.國盛農業(yè)公司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工商材料;
6.牛布衣公司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材料;
7.保證金協議、靜??h林地承包租賃合同、雞苗訂購合同;
8.飼養(yǎng)顧問合同、保證金協議、征地補償材料、合同金額統計表、樹木買賣合同金額統計表、薊縣農業(yè)承包合同書、樹木買賣合同、農村荒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金額統計表及補充協議、龐某某、王鐵簽署的農業(yè)項目撥款說明等材料;
9.被告人龐某某、李某某1、施某某1、李某某2、馮某1簽署的國盛匯通公司、謹信科技公司工資令、投資人申請單、委托書等相關文件、申請、任命書;
10.國盛匯通公司、謹信科技公司、馮某1、吳秀英等人銀行賬戶查詢、凍結通知書、銀行交易記錄、傭金發(fā)放表;
11.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天津股權交易所保薦機構注冊申報人承諾書、天津股權交易所手工凍結憑證、天津股權交易所單位賬戶對賬單;
12.津東盛審字(2015)第177-1-1號審計報告;
13.高某某、王某某、高某某2等集資參與人的陳述、《創(chuàng)投類·合作投資協議》、《合作投資協議》、收據;
14.證人顏某1證言;
15.證人王某1證言;
16.證人錢某證言;
17.證人陳某1證言;
18.證人趙某1證言;
19.證人王某2證言;
20.證人李某1證言;
21.證人白某1證言;
22.證人徐某證言;
23.證人王某3證言;
24.證人董某證言;
25.證人李某2證言;
26.證人于某證言;
27.證人張某1證言;
28.證人楚雅男證言;
29.被告人龐某某供述;
30.被告人李某某1供述;
31.被告人施某某1供述;
32.被告人李某某2供述;
33.被告人馮某1供述;
34.被告人張某供述;
35.被告人張某某1供述;
36.被告人步某供述;
37.被告人馬某供述;
38.被告人吳某某供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張某某1、步某、馬某、吳某某成立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唧w詳見(2017)津刑終56號刑事裁定書。
裁判文書要點
原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張某、步某、馬某、吳某某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其中張某在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根據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依法予以處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于其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沒有因本案獲取違法所得,可酌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步某、馬某、吳某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均能夠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步某能夠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退賠集資參與人部分損失,馬某能夠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吳某某能夠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態(tài)度均較好,可對步某、馬某、吳某某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予以減輕處罰,對所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予以從輕處罰
實務總結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是會計法規(guī)定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任何單位與個人均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通常,本罪的起刑點是涉案金額達50萬元以上。
在量刑上會考量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具有自首情節(jié)、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賠違法所得等。
參考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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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隱匿故意毀棄財務憑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