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律界諸葛
來源:商事訴訟仲裁研究(ID:gh_9fd304d8a017)
文章導讀
公司董事、高管在職期間對外投資與其所在公司經營同類業(yè)務,進而違反了公司法中的競業(yè)禁止等忠實義務,其所獲得的投資收益能否歸入到現(xiàn)就職的公司?
判例主旨
董事、高管甲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148、149條規(guī)定的董事、高管的競業(yè)禁止及忠實義務。
甲洪某的投資收益應歸A公司所有。若甲目前仍持有上述兩家公司的股份,則需將股份無償轉讓給A公司,并向A公司支付其持股期間取得的紅利及孳息,同時,A公司在受讓股份及紅利的同時,應向甲返還其持股的成本。
但甲目前已將其持有的上述兩家公司的股票(股份)轉讓,故關于相關收益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具體計算。
1994年12月至2002年4月期間,甲在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處任職董事和經理。在甲任職期間,同時成為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發(fā)起人股東,C公司與A公司經營同類業(yè)務,甲無對價取得該公司股份100,000股。C公司于2009年12月經增資擴股后,甲持有該公司235,000股。
2007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間,甲系A公司控股的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職總經理。在此期間,B公司與D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經營同類業(yè)務,甲無對價取得D公司股份734,000股。
2012年12月14日,A公司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認定甲的上述投資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149條規(guī)定,決定甲的上述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
該決議的效力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甬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商提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確認。
根據上述生效判決和股東會決議,A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甲送達了《關于洪某違反公司法行為的所得應當歸公司所有的通知》,但甲對此置之不理,拒不履行股東會決議,未將相關收益償付給A公司。
經查,甲持有的C公司235,000股在2011年4月11日上市,2012年4月12日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按該股票當日收盤價23.20元/股計,甲持有的股權價值合計5452000元,扣除印花稅、交易手續(xù)費后,甲可實現(xiàn)收益為5441096元。
A公司起訴后發(fā)現(xiàn)如下情形:
1.根據浙江東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浙東會審(2008)××號審計報告,甲獲取了C公司對股東分配的現(xiàn)金股利合計75118.37元(50078912.25元的0.15%),之前、之后該公司分配的股利以甲實際取得為準;
2.甲在2008年6月取得D公司股份734000股,根據D公司2013年度審計報表,2013年D公司的股本金為212740000元,所有者權益為3896910000元,加權股權價為18.32元/股。
在寧波中院判決生效后,甲明知734000股股權及相關收益應當歸公司所有,其已無權處分,但其仍于2014年3月31日,將上述股份以2元/股的超低價惡意轉讓給他人,損害A公司權益,因此,甲應按照18.32元/股的價格賠償A公司損失13446880元。
甲持股期間的現(xiàn)金紅利(最終以實際應得為準)也應當償付給A公司。為此,A公司認為,甲在持有的C公司股權收益實現(xiàn)后,非法占有,應支付A公司占有該收益期間的利息,同時,因其惡意轉讓貝因美公司股權的行為給A公司造成損失,甲需賠償相應的損失。審理期間,A公司兩次次申請變更訴訟請求。
最終經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鄞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判決甲支付A公司因持有C公司股票而獲得的現(xiàn)金紅利55556.94元及同期貸款利息損失;
(2)判決甲支付A公司因轉讓C公司股票而獲得的收益2190826.69元及同期貸款利息;
(3)判決甲支付A公司寧波A有限公司因持有D公司股份而獲得的現(xiàn)金紅利117350元及同期貸款利息;
(4)判決甲支付A公司因轉讓D公司股份而獲得的收益373666元(已扣除持股成本1000000元)及同期貸款利息;
(5)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付款義務,限甲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6)判決甲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9577114.56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甲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148、149條規(guī)定的董事、高管的競業(yè)禁止及忠實義務。具體理由為:
(1)A公司的經營范圍與甲所投資的C公司經營范圍存在重合;
(2)A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了董事、高管的忠實義務,甲投資D公司時僅是A公司的股東,但其系A公司投資設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不論何種身份,在甲投資D公司時其對該投資行為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均視為明知,而且甲自認上述行為;
(3)甲作為A公司奶粉供應商的C公司的股東,在A公司的經營活動中,不論是奶粉利潤的掌控還是與其他同類產品貨源組成比例等方面會存在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互沖突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的經營。
本類案件中法庭審議焦點:
(1)高管身份證明、競業(yè)禁止義務的期限,工商登記檔案、會議記錄、勞動合同、任命文書;
(2)同類業(yè)務證明,工商登記范圍、工商檔案;
(3)所得利益,稅務機關調查、審計報告等。
若董高違反了公司法148、149條的規(guī)定成立,通過檢索相關法院判例,其收入歸入公司標準多數(shù)是建立在扣除成本后的利潤,并非是全部營業(yè)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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