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洛洛楊
來源:大話固收(ID:trust-321)
違約潮之下,信托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間擦槍走火的糾紛不少見,但今天看到的一個特別生猛,值得專門八一下。
完整版案例可以查看裁判文書網(wǎng),案號是(2021)京民轄終35號。哪家信托、哪個直管市都是公開可查的,但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這里不寫名字。另外聲明一下,本文僅為案例討論,本人也不和任何一方有利益關系。
首先,我一看到這個被告就有點“驚”了,這家信托公司直接把地方政府送上了被告席,該地方政府級別屬于縣級市,中部某省直管市——猛是真的猛。
按一般人的思路,風險出來后就是告融資方,信托計劃把錢借給你了,到期還不上,不告你告誰呢?
但是大家也知道,這種融資方的“真身”往往就是地方的一些小城投平臺,性質屬于工商企業(yè),賬上一堆土地和應收賬款,身后背著一屁股債,即使官司打贏了,后面執(zhí)行也是個老大難問題。
還有一層顧慮是,把這些平臺送上被告席,無疑會公開它們的違約信息,導致對方再融資困難——那會不會更難把錢還上呢?
也是在這樣的預期下,往往風險事件出現(xiàn)后,訴訟打官司不是信托公司的第一選擇。
那這家信托公司為什么直接告地方政府呢?
我沒有看到項目具體資料,根據(jù)裁定書的內容,整件事情的脈絡應該是這樣的:
2017年6月,該市國資委下了一個決定,將一筆因安置房項目產(chǎn)生的、對應地方政府的應收賬款(約9.3億)從A城投公司劃撥到了B城投公司
2017年7月,該B城投公司作為債權人,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了信托公司,債務人是該市管委會(經(jīng)政府授權),并以該筆債權為底層資產(chǎn)設立信托計劃;信托公司發(fā)售收益權的款項轉給了B城投公司。
作為風控,A城投公司和B城投公司為本項目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然后就是風險發(fā)生后(應該是去年5月到期),信托公司一鼓作氣,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把該地方政府送上了被告席。
根據(jù)我國民訴法規(guī)定,民事案件一般是原告就被告,但優(yōu)先當事人約定。估計該政府收到傳票也是一臉懵,趕緊提了一個管轄權異議,主要講了兩點:
1、雖然你們這個協(xié)議里約定在信托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但這個協(xié)議我沒有簽,也沒有授權其他人簽,約定對我無效;
2、既然約定無效,根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應該到我轄區(qū)的法院起訴
不要小看管轄法院的作用,什么“南山必勝客”這樣的故事多了。對該政府的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主要意見如下:
1、就本案而言,《債權分割及轉讓協(xié)議》及《保證合同》本身就管轄法院的約定合法有效;
2、地方政府有沒有參與協(xié)議制訂,是否知情或授權,屬于實體問題,不屬于管轄權異議程序審理范圍
說白了,就是政府的異議被駁回了。
該地方政府不甘示弱,又上訴到了北京高院。核心意見只有一個,就是他們幾個簽的協(xié)議,上頭沒有我的章子,我不認可。
信托公司這時也插了一嘴:你說不知情,沒有你的授權,管委會怎么能當這筆債的債務人的?
最后,北京高院一錘定音:
本案屬于合同糾紛,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就算合法有效。至于地方政府到底是不是這個協(xié)議的簽約主體,實質上涉及到責任承擔問題,屬于實體審理范圍,不影響管轄權的確定。
雖然是個簡單的“管轄權爭奪戰(zhàn)”,雙方也都是車轱轆話來回說,但這個裁定結果本身也很有參考意義。就我了解到的情況,雖然現(xiàn)在直接找地方政府做交易對手的政信項目沒有了,但把政府是債務人的債權做成底層的項目不在少數(shù)。
比起彎彎繞繞找城投,直接找債務人是不是更有效率?
當然,這個債務人可能能量比較大……但信托公司也不是吃素的——這就很考驗之前項目的合規(guī)水平了。同志們,準備工作要做在前面啊!
取得管轄權并不等于勝訴,這個案件很有典型意義,審判不是一時半會兒的事,但值得所有信托投資者關注。后續(xù)必定面臨著對這筆債權的真實性、和地方政府的關系等各個方面的舉證,但畢竟是邁出了第一步。
講真,能立案、能取得優(yōu)勢管轄權,就已經(jīng)能說明一些問題了。至少給“能還錢”做了個鋪墊,開了個好頭。
對投資來者說,買項目前除了老生常談的底層資質、交易對手之外,多看看確權文件、爭議條款,畢竟項目風控到底扎不扎實,都在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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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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