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買受人已支付完拍賣款后以拍賣標的物存有瑕疵為由主張核減拍賣價款的,法院可依據(jù)《競買協(xié)議》中的免責條款裁定不予支持
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旨:
在司法拍賣中,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后,競拍人/買受人以拍賣標的物存有瑕疵為由,請求重新拍賣或核減拍賣款的,法院可以拍賣目的已實現(xiàn)且《競買協(xié)議》中已明確的瑕疵免責條款為由,裁定不予支持。
案情介紹:
一、海南仁望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仁望公司”)負有到期債務,青海高院作出(2005)青法執(zhí)字第3-12號民事裁定,拍賣仁望公司持有的三亞西島旅游開發(fā)公司(下稱“西島公司”)50%股權。
二、競買人事前已簽訂《競買協(xié)議書》明確各方已知悉拍賣標的現(xiàn)狀。經(jīng)公開拍賣,三亞昌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下稱“昌達公司”)以2.15億元競得西島公司50%股權,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了余款的支付期限。拍賣成交后,昌達公司申請?zhí)崆斑^戶案涉50%股權,青海高院裁定股權轉讓并凍結登記在昌達公司的股權。
三、昌達公司實際付款期限晚于《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期限,并以拍賣后公司財產(chǎn)被仁望公司部分處分造成拍賣標的價值減少,已買股權價值出現(xiàn)瑕疵為由請求核減拍賣款,青海高院因昌達公司申請作出(2005)青法執(zhí)字第3-18號民事裁定(下稱“青3-18號裁定”):核減部分拍賣款。青海高院經(jīng)最高法院指令重新核查后,裁定:撤銷核減拍賣價款的青3-18號裁定,并裁定凍結了昌達公司持有的西島公司10%股權。
四、因昌達公司、仁望公司不斷申訴,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執(zhí)監(jiān)字第1-23號執(zhí)行裁定(下稱“青執(zhí)1-23號裁定”):昌達公司向仁望公司支付核減的拍賣價款、利息及違約金。
五、昌達公司、仁望公司提出異議,請求撤銷青執(zhí)1-23號裁定。青海高院作出(2015)青執(zhí)異字第8號執(zhí)行裁定(下稱“青執(zhí)8號裁定”),駁回異議。
六、昌達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核減部分拍賣款,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點及思路:
關于涉案拍賣效力應如何認定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而使拍賣目的難以實現(xiàn)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據(jù)此,買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賣,關鍵要看拍賣目的是否得到實現(xiàn),而不能機械地認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導致重新拍賣,如果買受人已經(jīng)全部付款,拍賣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則不宜裁定重新拍賣。本案中,雖然買受人昌達公司逾期付款,且還存在昌達公司未付清款項青海高院即將涉案股權提前過戶的情形,但由于昌達公司陸續(xù)付清了拍賣價款,涉案拍賣的目的已得以實現(xiàn),故拍賣效力應予維持。
關于青海高院在拍賣成交后核減拍賣價款有無法律依據(jù)的問題。涉案拍賣前,拍賣機構已書面提示競買人昌達公司考察拍賣標的、了解標的瑕疵,在昌達公司簽署的《競買協(xié)議書》中亦明確約定當事人已充分知悉和認可拍賣標的物現(xiàn)狀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據(jù)此,昌達公司在拍賣成交后再提出核減拍賣價款的行為既不符合上述約定,且無法律依據(jù)。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簽署競買協(xié)議時應注意其中的免責條款并對拍賣標的盡到審慎查驗的義務。結合最高院的裁定文書,在執(zhí)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nèi)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而使拍賣目的難以實現(xiàn)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買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賣,關鍵要看拍賣目的是否得到實現(xiàn),而不能機械地認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導致重新拍賣,如果買受人已經(jīng)全部付款,拍賣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則不宜裁定重新拍賣。所以,買受人參與競拍,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后又主張重新拍賣的應該從拍賣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角度入手,若僅因買受人逾期交款請求法院裁定重新拍賣,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拍賣機構在拍賣前已經(jīng)聲明其是以拍賣標的物現(xiàn)狀進行拍賣,并告知競買人可自行實地查看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及瑕疵狀況,該聲明和告知行為已明示拍賣行不承擔拍賣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事后再對拍賣行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當事人在參與競買時應注意自己所簽協(xié)議中對免責條款的約定,若格式條款不能變動,當事人應注意查驗拍賣標的物,并注意瑕疵發(fā)生后可能得不到救濟的風險。
三、此外,買受人在競拍得到拍賣標的物,并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后,應履行該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義務,若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的目的難以實現(xiàn),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chǎn)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十日內(nèi),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chǎn)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xiàn)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鄢蟊WC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shù)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zhí)行。
《拍賣法》
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咂焚|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請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競買資格的;
(三)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guī)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變賣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于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于拍賣標的物瑕疵免責條款能否對抗買受人請求重新拍賣或核減拍賣款的請求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關于涉案拍賣效力應如何認定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而使拍賣目的難以實現(xiàn)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買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賣,關鍵要看拍賣目的是否得到實現(xiàn),而不能機械地認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導致重新拍賣,如果買受人已經(jīng)全部付款,拍賣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則不宜裁定重新拍賣。本案中,雖然買受人昌達公司逾期付款,且還存在昌達公司未付清款項青海高院即將涉案股權提前過戶的情形,但由于昌達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24日分六次陸續(xù)付清了拍賣價款,涉案拍賣的目的已得以實現(xiàn),故本案拍賣效力應予維持。仁望公司主張本案拍賣根據(jù)合同約定應當重新拍賣的復議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青海高院在拍賣成交后核減拍賣價款有無法律依據(jù)的問題。涉案拍賣前,拍賣機構已書面提示競買人昌達公司考察拍賣標的、了解標的瑕疵,在昌達公司簽字的《“三亞西島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50%股權”拍賣會競買須知及注意事項》中明確記載了“競買人在決定參與競買前請務必對有關資料及公司項目等狀況進行考察,詳細了解拍賣標的有關瑕疵,拍賣人僅對標的按現(xiàn)狀進行拍賣,對標的物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擔任何責任。競買人一旦舉牌,則視為已充分知悉和認可拍賣標的現(xiàn)狀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痹谄浜炇鸬摹陡傎I協(xié)議書》中亦明確約定了“甲方(即昌達公司)已對本次拍賣會的標的物進行了充分了解,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物不承擔任何瑕疵責任,…甲方簽訂本協(xié)議,即視為充分知悉和認可拍賣標的物現(xiàn)狀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睋?jù)此,昌達公司在拍賣成交后再提出核減拍賣價款的行為既不符合上述約定,亦無法律依據(jù),而且對其他競買人而言,也不公平。故對于昌達公司的該項復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三亞昌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海南仁望旅游投資有限公司等與海南仁望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同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zhí)行裁定書》【(2015)執(zhí)復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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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拍賣標的物瑕疵免責條款能否對抗買受人請求重新拍賣或核減拍賣款的請求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1、拍賣行在拍賣前已經(jīng)聲明其是以拍賣標的實物現(xiàn)狀進行拍賣,并告知競買人可自行實地查看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及瑕疵狀況,該聲明和告知行為已明示拍賣行不承擔拍賣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事后再對拍賣行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撫順鑫澤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凌源市凌河城區(qū)建設管理辦公室、朝陽拍賣行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25號]
本院認為,“關于朝陽拍賣行、凌河城建辦是否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及凌河城建辦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問題。朝陽拍賣行發(fā)布的《拍賣公告》載明‘拍賣標的以實物展示為準”;朝陽拍賣行(甲方)與鑫澤公司(乙方)簽訂的《競買協(xié)議書》載明“甲方不承擔任何拍賣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均以拍賣標的實物現(xiàn)狀和委托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現(xiàn)狀進行拍賣’,‘乙方在拍賣標的物展示期間詳細查看拍賣行提供的拍賣資料和拍賣標的展示資料并自行認真查看拍賣標的實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權屬狀況、瑕疵狀況、相關費用等與拍賣標的相關的一切情況’;《競買注意事項》載明‘競買人在競拍前應認真考察,充分了解有關拍賣標的瑕疵狀況,鋼渣內(nèi)含鐵量多少由競買人自行掌握。我公司對拍賣標的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成交后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提出任何異議。’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朝陽拍賣行在拍賣前已經(jīng)聲明其是以拍賣標的實物現(xiàn)狀進行拍賣,并告知競買人可自行實地查看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及瑕疵狀況,該聲明和告知行為已明示其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咂焚|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朝陽拍賣行、凌河城建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中,鑫澤公司在朝陽拍賣行明確聲明對于拍賣標的物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需自行對拍賣標的物實地考察之情形下,仍然同朝陽拍賣行簽訂《競買協(xié)議書》及《拍賣成交合同書》,應當視為其自愿承擔拍賣標的物的瑕疵風險。”
2、“凈值拍賣”系拍賣行業(yè)的慣用術語,是拍賣中的一種價格確定形式,本質上亦可理解為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拍賣成交價不包含轉讓或過戶所涉及的相關稅費,該稅費需由買受人承擔。除非買受人提供相反證據(jù),否則拍賣中的固定術語因其固有解釋,不存在表意異議的情況。
案例二:《珠海宏紡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珠??拼髮崢I(yè)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98號]
本院認為,“宏紡公司主張,《拍賣公告》及《拍賣須知》中‘凈值拍賣’應理解為總價值除去所有債務、成本以及所欠稅金和地價費等之后剩余的純凈價值即‘凈資產(chǎn)’,案涉實際拍賣價格與《拍賣公告》及《拍賣須知》中宣稱的‘凈值’相悖。‘凈值拍賣’系拍賣行業(yè)的慣用術語,是拍賣中的一種價格確定形式,本質上亦可理解為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拍賣成交價不包含轉讓或過戶所涉及的相關稅費,該稅費需由買受人承擔。宏紡公司對‘凈值拍賣’的錯誤理解并不影響原判決的認定。宏紡公司有關‘凈值拍賣’前委托評估的價格沒有扣減相應稅費的主張,恰恰說明‘凈值拍賣’的價款并不包含相關稅費。本案《拍賣公告》及《拍賣須知》中不僅明確案涉拍賣系‘凈值拍賣’,而且另有條文對‘凈值拍賣’的含義作出了具體說明,宏紡公司即使對‘凈值拍賣’的含義理解有誤,但根據(jù)該說明性條文其亦應知悉涉案拍賣標的可能存在欠繳稅費的情況及欠繳稅費的負擔問題。宏紡公司有關科大公司通過《拍賣須知》限制宏紡公司權利,并使科大公司規(guī)避瑕疵披露義務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宏紡公司有關原判決認定科大公司履行了拍賣標的瑕疵披露義務的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3、根據(jù)買受人簽字蓋章的《競買協(xié)議》、《競買須知》、《拍賣瑕疵告知書》,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履行了拍賣標的物瑕疵告知義務,買受人在競拍前即已全面了解了拍賣標的物的詳盡情況,并予以簽字認可。競拍過程中沒有發(fā)現(xiàn)足以導致拍賣撤銷或無效的違法情形,競拍結束后,買受人也與拍賣公司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對拍賣的結果予以確認,拍賣過程合法有效。
案例三:《海南睿豐光纖光纜有限公司與海南承海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行政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瓊執(zhí)復議字第12號]
本院認為,“睿豐公司自2000年與澄邁縣土地管理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已支付土地出讓款108萬元,并一直實際占有使用該土地。2001年6月及8月,睿豐公司又相繼獲得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睿豐公司已在該土地上建設廠房并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睿豐公司雖然因為沒有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但睿豐公司在該地塊及地上附著物上已經(jīng)形成可以處分的財產(chǎn)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拍賣標的物符合拍賣條件。根據(jù)承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吳駿東簽字蓋章的《競買協(xié)議》、《競買須知》、《拍賣瑕疵告知書》以及澄邁縣政府[澄府函(2010)197號]文件,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履行了拍賣標的物瑕疵告知義務,承海公司在競拍前即已全面了解了拍賣標的物的詳盡情況,并予以簽字認可。競拍過程中沒有發(fā)現(xiàn)足以導致拍賣撤銷或無效的違法情形,競拍結束后,承海公司也與拍賣公司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對拍賣的結果予以確認,拍賣過程合法有效。綜上,海口中院此次拍賣行為拍賣標的物符合拍賣條件,拍賣過程合法有效,拍賣結果應予維持?!?
4、執(zhí)行法院未對買受人提出的瑕疵異議及撤銷拍賣的申請進行審查處理,存在不當和程序違法。
案例四:《聊城市萬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張根生與聊城市天草制衣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執(zhí)復100號】
本院認為,“關于萬盛公司所提聊城中院對于標的物瑕疵未予披露、隱瞞部分房產(chǎn)已經(jīng)抵債以及對于違章建筑有關問題未予澄清等問題。上述事實實質上涉及的是2015年9月15日第三次拍賣行為的效力問題。而第三次拍賣行為是否有效,是判斷萬盛公司應否承擔補交拍賣差價責任的前提。只有在第三次拍賣行為系合法有效的情況下,萬盛公司方應承擔補交拍賣差價責任。本案中,萬盛公司在執(zhí)行異議書中主張曾于2015年10月31日向聊城中院提出了撤銷第三次拍賣的異議,但聊城中院在未作處理的情況下就作出了責令補交差價通知書。在本案復議審查中,萬盛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其曾向聊城中院請求撤銷第三次拍賣的相關證據(jù)。而本案異議雖然萬盛公司是申請撤銷責令補交差價通知書,但其再次提出的上述事實和問題,其實質仍然指向了第三次拍賣行為是否違法。在此情況下,聊城中院理應對萬盛公司申請撤銷第三次拍賣以及申請撤銷責令補交差價通知書這兩項異議請求一并進行審查處理,并將對前項異議請求的審查認定作為處理后項異議請求的前提和基礎。但聊城中院卻一直未對萬盛公司申請撤銷第三次拍賣結果的異議進行審查處理,存在不當和程序違法。”
5、拍賣成交的財產(chǎn)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的目的難以實現(xiàn),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
案例五:《惠州大亞灣科展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復議執(zhí)行裁定書》[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執(zhí)復字第2號]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的規(guī)定,拍賣成交或流拍的財產(chǎn)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xiàn),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鄢WC金后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shù)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zhí)行。本案中,執(zhí)行法院在舉行第一次拍賣會后,申請復議人大亞灣公司在成交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內(nèi)交納價款致使拍賣未能最終達成目的以及執(zhí)行法院進行第二次拍賣,兩次拍賣產(chǎn)生的差價為人民幣50777776元及原拍賣未付的傭金為人民幣1820000元的事實清楚。執(zhí)行法院決定由申請復議人大亞灣公司補繳差價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申請復議人大亞灣公司提出無須補繳該拍賣價款差額的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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