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琳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在民商事活動中,同一債務同時存在多個擔保的情況較為常見,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但該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嗎?追償?shù)谋壤质嵌嗌??針對這一系列問題,《擔保制度解釋》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擔保法司法解釋》 | 《擔保制度解釋》 |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nèi)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 第十三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 ,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shù)俏醇s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帧?/p>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
【解 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了物保和人保并存的處理,“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睂τ趽H顺袚藫X熑沃?,擔保人之間應當如何追償,《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三條對此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
1. 擔保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shù)那樾?/strong>
同一債務有多個第三人提供擔 保 | 情形 | 是否可以相互追償 | |
約定了相互追償/承擔連帶共同擔保 | 約定了分擔份額 | 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份額 | |
沒有約定分擔份額 | 就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p> | ||
沒有約定相互追償/承擔連帶共同擔保 | 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 | ||
擔保人未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 | 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 ||
其他情形 |
情形一:擔保人之間約定了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的,從其約定
各擔保人之間如果約定了可以互相追償并且約定了各自承擔的比例,某一擔保人如果承擔了多于自身承擔比例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份額。
情形二: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shù)醇s定份額的,按比例分擔
如果各擔保人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沒有約定各自承擔的比例或者數(shù)額,就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仍然按照比例分擔。根?j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情形三:擔保人之間沒有約定相互追償或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但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按比例分擔
各擔保人之間雖然沒有明確約定可以相互追償或者承擔連帶擔保,但在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在此情況下各擔保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承擔了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帧?/p>
除了以上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之外,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2、明確擔保人受讓債權行為的性質(zhì)——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某一擔保人受讓債權,使得原債權人獲得清償,其能否以債權人身份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對此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稉V贫冉忉尅访鞔_規(guī)定擔保人受讓債權行為的性質(zhì)屬于承擔擔保責任。受讓了債權的擔保人不能再作為債權人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但可以按照《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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