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元永
來源:破產法律評論(ID:pochanfalvpinglun)
破產程序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概括執(zhí)行程序,雖然破產法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粗糙,但很多問題仍然是可以從人情、法理上去解決的。破產業(yè)務對管理人的綜合素質要求是極其高的,想僅僅依據(jù)破產法的條文來解決所有實務問題,目前是不可能的,這樣也很難做好破產業(yè)務。
債權人、債務人作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參與主體,其知情權在破產法中體現(xiàn)的過于簡單。實務中,有的法院或管理人不讓其他債權人復印債權申報材料,或者必須經(jīng)過批準才能復印,實讓人難以理解。
今天,筆者就談一下破產債權申報材料的復印問題。
破產法57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很顯然,債務人、其他債權人肯定屬于利害關系人的范疇,問題是如何理解查閱的含義。筆者認為,對于查閱一詞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復印應是查閱的應有之義。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債權人、債務人行使監(jiān)督權的需要。債權審查雖然屬于管理人的職責,但債權人、債務人有權對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對于管理人制作的債權表有權通過債權人會議的方式核查。核查的方式就是核實債權表的記載有無錯誤,如果對自己的債權或他人的債權有異議,法律還賦予了提起訴訟的權利。如何才能發(fā)現(xiàn)債權表的記載是否有錯誤呢?這就涉及到要查閱、復印債權申報材料,否則債權確認就完全成了管理人決定的事情了,即使有錯誤,他人也不得而知。而且很多時候,那么多的債權申報材料,異議者也很難現(xiàn)場核查出哪些債權存在問題。
第二,這是落實債權人、債務人訴權的需要。法律既然賦予了債權人、債務人對異議債權提起訴訟的權利,自然要為其提供可操作的路徑。如果不允許復印債權申報材料,利害關系人如何才能核查出問題債權,又如何向法院舉證異議債權的錯誤呢。
在分配過程中,債權人越多就會導致受償率越低,債權人之間會形成相互競爭關系,所以債權人也有利益動因去核實他人債權的真實性。而債務人作為涉事企業(yè),特別是在重整中,如果原出資人繼續(xù)參與重整的話,自然更關注自身債務問題。債務人對自身債務往往比較了解,縮減掉的虛假債務越多,債權人的受償率越高,重整也就越容易獲得成功,出資人的投資成本也就越低。
第三,這是管理人落實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求。盡管破產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但適當?shù)男畔⑴队兄诒Wo債權人、債務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破產程序本來就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如果債權人自身都無法復印相關材料,何談破產程序的公正與透明呢。
破產本身應該是一個公開透明的程序,越透明越公開越有助于破產程序的推進,越能擠掉虛假債權的水分……這也是破產追求的公平價值所在。對相關資料進行保密,債權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難以做出理性的行為,結果就是破產程序完全成了管理人唱獨角戲,其中的道德風險不言而喻。
禁止復印債權申報材料,不僅限制了債權人、債務人的異議權,而且有悖破產程序的公開性透明性,還會導致本應該由管理人承擔的債權審查義務轉嫁至由異議人以訴訟的方式解決,增加了異議人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異議人也可能會因為不愿意承擔訴訟成本時間成本而放棄異議,間接放縱了虛假債權的存在。
缺少應有的透明度,不保護債權人的參與權,在受償率本已極低的情況下,要取得債權人的理解,無異于癡人說夢。但為了防止對個人信息的不當泄漏,可以對利害關系人復印材料的目的進行一定的審查,對有權復印材料的人員范圍進行一定的限制,如必須是為了核查他人債權而復印材料,必須是提交了書面異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才能復印材料等等。同時,為了便于工作的開展,也可以采取由當事人拍照的方式取得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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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他人能否復印債權申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