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精智律師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抵押、保證、質押等典型擔保情形之外,還存在債務加入、差額補足、回購、流動性支持等非典型擔保措施。齊精智律師提示債務加入人有權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回購義務人無權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差額補足及流動性支持在符合擔保的條件下,也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債務加入人在清償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已經清償債務。
1、債務加入人與債務人之間系連帶債務關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2、債務加入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已經清償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3、債務加入人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后,不能向債權人的保證人追償。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不構成債權轉移,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按照其與債務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處理,法律未規(guī)定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可以向債權人的保證人追償,故債務加入人無權向債權人的保證人追償。
案件來源:再審申請人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與被申請人楊君恒、楊君曉,一審被告陜西薈鑫源實業(yè)有限
公司追償權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1642號.
二、第三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但不符合保證或者債務加入但清償債務后,第三人無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債務加入。
前兩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其依據(jù)承諾文件請求第三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內容構成保證擔保的,參照保證擔保處理,第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若三類非典型增信文件(無論其為與債權人共同簽約的合同形式,還是以向債權人單方出承諾函的形式)上表述方式系增信方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意思(比如:債務人不履約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及明確了具體的擔保范圍、擔責方式等),其實際為典型的保證擔保。
在此情形下,債權人必須注意合理審查增信方是否已經按照對外擔保的規(guī)定要求履行了內部審批、決議程序,及有關信息披露,以確保該等增信構成合法有效的保證擔保。
2、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內容不構成保證擔保但構成債務加入的,按照債務加入處理,第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jù)《民法典》及有關擔保制度解釋,第三人沒有明確表示擔保意思,但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構成債務加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三人作為連帶債務人,在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后,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
3、第三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內容不構成保證擔保,也構成債務加入的,第三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從保護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義務人本身及其潛在債權人利益的角度考量,不管是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構成保證擔保還是債務加入,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義務人通常均有權向受益方(債務人)進行相應的追償,以降低和彌補自身的損失。但在單方負擔行為情況下,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義務人系為自己設定給付義務,并無相對應的被追償方,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義務人本身及其潛在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風險更高。例如在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義務人為信托受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的情況下,因信托受托人對信托產品并無兌付義務,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義務人不可能向信托公司或信托受益人要求對其進行賠償或補償。
三、第三人提供回購義務的,第三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人向債務人提供保證、債務加入、以及實質構成保證的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時,第三人享有對第三人的追償權,是因為擔保具有無償性,但第三人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按照合同約定向債權人購買(回購)相關資產,以向債權人支付對價的方式彌補債權人的損失。
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購買協(xié)議具有有償性的特點,第三人已經取得了相關資產,無權向債務人主張追償。
綜上,債務加入人有權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回購義務人無權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差額補足及流動性支持在符合擔保的條件下,也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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